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08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重点新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要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加强机构建设,保证工作力量。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强力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做好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有条件地搭建行业性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行业性的失信约束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信用自律,加强诚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公信力。(各行业协会负责)
(四)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协调与统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同推进。研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的评价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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