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五、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
  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诚信宣传报道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开展“质量月”、“诚信兴商月”、“依法诚信纳税”、“诚信兴企·科学发展”等诚信主题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被群众认可、能见到成效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把诚信建设贯穿于思想道德教育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社区、诚信家庭、诚信个人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通过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管理机制等方式,引导全社会牢固确立诚信意识,养成诚信、文明行为习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校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中加强诚信教育,有条件的院校要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选择现实、紧迫需要的行业领域,加快信用建设,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至2015年,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安排,制定具体计划,持续推进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
  (一)政务领域。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和行政承诺制度。探索建立公务员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信用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用、奖惩信息,并将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聘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法制办、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金融领域。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保单、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民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引导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建设领域。依法完善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资质年度复核制度、注册执业资格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个人、工程项目信息库和诚信评价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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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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