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商业征信、资信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创造条件吸引区外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区落户发展,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工作目标:2014年,摸底、规范各类信用服务机构。2015年,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
  (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支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依法使用。大力推进政府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引导金融、税务、资质认定、招标采购、劳动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提倡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公开制度,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贷等方面选择若干领域探索建立信用预审制度,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和代价。
  (三)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加强征信监管,完善个人征信特许经营、企业征信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机制。推进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严厉查处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工作目标:2014年,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机制,优先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建设。2015年,完善监督制度,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有效监督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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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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