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0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立足自治区实际,逐步形成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管理规范和标准为配套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一)健全基础性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披露和使用做出基础性制度安排。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法规规章立法,逐步提升基础性制度法制层级。(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2015年,争取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立法程序。
  (二)推进信用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和技术标准,统一信用主体识别编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发布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标准。2015年,建立并推行以公民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基础的统一信用代码制度。
  (三)探索信用服务市场的管理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开展调查研究,2015年出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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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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