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1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三、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一)建设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促进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与整合为目标,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全区交换”基本架构,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快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建设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库、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库以及提供集中查询和信息服务信用网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启动平台建设一期工程,具备信息征集和服务基本功能,与10个以上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库建设。2015年,完成自治区级平台建设任务,完善功能,扩大互联部门,开展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库建设。
  (二)完善自治区金融业征信平台。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金融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形成自治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征信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外汇管理局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各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研究制定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实施方案。2015年,研究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征集和交换的范围、指标目录以及数据格式等标准和规范,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三)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鼓励各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整合,建立行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为跨行业、跨地域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奠定基础。引导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区域内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征集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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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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