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

2014年09月10日 10:35 179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十)价格领域。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价格失信行为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工作,加强信息披露,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环境保护领域。大力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督。大力推进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金融、工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十二)劳动社会保障领域。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依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全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收养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行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健全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教育科研领域。加强教育和科研领域诚信教育,培育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评优表彰、职务评聘、科研经费分配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行为。(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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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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