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全球塑料制品生产与消费大国,每年产生的废塑料数量巨大,推动废塑料的回收与高效利用,不仅有助于降低碳排放、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更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路径。在目前的国际实践中,已有多国明确强制使用消费后再生塑料(PCR),如要求确保所有包装材料的追溯性,明确包装材料中再生塑料的使用比例要求等。在“双碳”目标下,我国也在逐步构建强制使用消费后再生塑料制度,再生塑料可追溯性管理随着团体标准、国家标准的出台稳步推进,为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合规挑战。在税务层面,在前述趋势下,基于税收大数据的应用,废塑料回收、加工、利用全链条税收监管将更加清晰,各环节主体也面临更为严峻的税务合规挑战。
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其源头零散、链条较长等行业特性,虚开、偷税风险易发,长期以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本文以今年各地税务机关通报的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行业突出涉税问题,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回收环节因源头发票缺失带来的税负过重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给予资源回收企业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落地。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出台,审计、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发文要求严查违规返税,部分企业或被要求退回财政奖补、或基于财政奖补开展的业务被质疑真实性、或被要求就取得的财政奖补补缴税款等等。在当前的形势下,依托财政奖补开展业务的再生资源企业面临多重税务合规问题,需充分重视、防范涉税风险。
自2024年4月“反向开票”政策施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多项举措,在提高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与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便利性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反向开票”资质、业务真实性、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税收监管。本文结合一年多来“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实践,梳理税收征收与监管的措施,提示税务合规要点,供广大资源回收企业与自然人出售者参考。
因源头发票缺失的税收困境,再生资源行业普遍形成了多环节交易、一站式运输等业务模式。基于前述行业形态,再生资源企业以自制凭证入账、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虚开等情况并不少见,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制凭证、虚开发票均属于不合规凭证,不得据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个案的处理中,税务机关通常基于28号公告的规定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但因再生资源行业特殊性,企业往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满足要求的资料,面临无法将相关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难题。本文基于28号公告对补开、换开发票等的规定,解析再生资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反向开票”政策自2024年4月实施以来已一年有余,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也进行了首次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须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出售者才可以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实践中,在12个自然月内散户销售如废钢等单价较高的废旧物资通常会超过500万元,在“反向开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自然人出售者后续的销售业务如何处理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目前的实践情况出发,解析“反向开票”政策适用的税务合规问题,供读者参考。
鉴往知来,2024年“反向开票”政策的实践经验对于2025年加快推行“反向开票”导向下的资源回收企业正确理解与适用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们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长期观察与对“反向开票”落地情况的调研,本文总结归纳目前“反向开票”政策落地的实务问题与合规要点,供广大读者参考。
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以自制凭证入账成为大多资源回收企业解决凭证问题的“权宜之计”。在今年加快推行“反向开票”的背景下,资源回收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再度引发关注,过往以自制凭证入账的潜在税务风险更加突出,不少企业面临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废塑料的再生与利用是白色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指出要加大塑料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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