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至1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2024年全国税务系统大力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废旧物品的自然人“反向开票”措施,全年累计实现“反向开票”185万份,有力支持“两新”政策落地。回首2024年“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与推广进程,自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定调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后,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胡静林局长主持召开相关协会和企业的座谈会,明确表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同月29日“反向开票”政策正式施行。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反向开票”政策出台以来,各地的落地与推广进度不一,有的地区已于2024年5月开出第一张反向发票、鼓励企业积极适用“反向开票”政策,有的地区对“反向开票”的报废产品类型作出限制,而部分地区则因尚无细化政策出台,政策落地较慢……
展望2025年,可以预见的是,再生资源行业的“反向开票”政策将加快落地与推行——2025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从加力推进设备更新、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部署新一年的“两新”政策,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
鉴往知来,2024年“反向开票”政策的实践经验对于2025年加快推行“反向开票”导向下的资源回收企业正确理解与适用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我们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长期观察与对“反向开票”落地情况的调研,本文总结归纳目前“反向开票”政策落地的实务问题与合规要点,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自然人出售者名下有个体户的,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或存在合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反向开票”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自然人出售者),具体包括两类,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二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需要明确的是,在税法语境下,5号公告所述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践中不乏有回收企业自个体户收购报废产品,此种情形无法适用“反向开票”。
在目前“反向开票”实践中,有部分回收企业在反向开具发票后,税务机关告知自然人出售者名下有个体户,回收企业从该自然人出售者处收购不能反向开票,要求企业作废或红冲。对于此种情况,回收企业在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前除充分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要求外,还应当对自然人出售者开展相应的尽调,或要求其出具名下无个体户或企业的承诺函、投资或任职查询记录等,避免反向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不合规。
二、回收企业需关注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限额潜在的涉税风险
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的条件之一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出售者,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实践中,部分自然人散户销售额远超5号公告的规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为符合“反向开票”条件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况,回收企业基于此反向开具的发票也面临“票货分离”、无法正常抵扣乃至虚开的风险。
因此,回收企业在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过程中,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核查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是否一致,对于已供货但开票时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回收企业应当引导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开具发票,并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关业务资料等形式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与“票货”的一致性。
三、回收环节仍以自制凭证入账或将面临调整补税风险
“反向开票”政策回应了资源回收业务中“第一张票”的问题,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使用。在税收政策已对行业长期存在的实践难题提出解决方式后,回收企业与自然人发生货物购销业务后若仍以自制凭证入账进行成本扣除则将面临较大的调整补税风险。
更进一步地,目前较为普遍的“散户—3%简易计税企业—回收企业(财政返还)—回收企业—生产企业”模式中,3%简易计税企业多采用自制凭证入账的方式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在推广“反向开票”政策后,部分3%简易计税企业在面临调整补税问题时,极有可能因未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下游企业增值税的正常抵扣。
四、回收企业未按规定代办税费的,将影响“反向开票”业务正常进行
根据5号公告,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同时,由于5号公告并未规定暂停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后的处理,能否恢复、何时恢复、如何恢复等均不明确,则资源回收企业可能因未按规定代办税费而导致企业整个“反向开票”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五、“反向开票”加强对供废源头税收监管,自然人出售者及产废企业均需关注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自然人散户具有“多、小、散、弱”的特点,而又因自然人税收遵从意识不足,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税收征管难度。5号公告明确了一条新的自然人税收征管路径——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即将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方式转变为通过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实现自然人的税费监管,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因此,在“反向开票”全面推广后,一方面,自然人出售者销售再生资源时的业务信息、纳税信息得以有效采集,通过上述回收企业代办税费与自然人出售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征管机制使得自然人出售者的纳税申报义务得以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次年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取得相关的费用凭证,未来或将进一步归集源头产废企业的资源销售情况,进而强化源头产废企业的税收征管。
六、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及时办理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由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在次年3月31日前,自然人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售者若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将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若收到税务通知后仍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会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202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于今年1月1日开启,适用“反向开票”的自然人出售者面临政策施行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相关人员及企业应当关注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此外,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主体与管理地不同、异地收购等情况或将导致汇算清缴时补税、退税的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专栏的回复,对于“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出售者,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的“商业”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从低确定(5%)。在此情形下,根据经营所得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当出售者销售210万元报废产品时,回收企业预缴的个税与出售者应缴纳的个税金额相等,此时出售者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补税或退税,而其他的情况下均存在补税、退税的问题。则关于补税由回收企业还是出售者承担、退税由谁取得等将引发回收企业与出售者间的争议,可能会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此外,基于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制度设计,在发生异地收购时,对地方税源亦会产生影响:例如,位于B省的回收企业向位于A省的自然人出售者收购报废产品并反向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当时,回收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所在地B省为出售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出售者自行在A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实践中,为保障税款征收,部分地区可能不允许回收企业跨省反向开票,即要求出售者与拟反向开票的回收企业需位于同一地区,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亦应当考虑上述情形的实际影响。
七、回收环节业务模式调整需考量多重因素
基于“反向开票”政策,部分资源回收企业拟对业务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如考虑是否继续通过3%简易计税企业开展购销贸易、是否改由一般计税企业直接对接自然人出售者等等。业务模式的调整应在全面把握“反向开票”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负成本、模式合理性等问题:
例如,若改由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直接对接自然人出售者并适用“反向开票”,则回收企业可以通过反向开票的形式取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同时关注的是,一般计税回收企业对外销售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负较重。对此,回收企业在调整业务模式时需考虑自身的议价能力、是否有即征即退政策、是否享受财政扶持等等,以平衡企业经营成本与收益;对于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还应当关注相关政策的合法性与兑付风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也指出了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概言之,“反向开票”政策的推广或将促使企业重新考虑业务模式的设置,而企业在调整业务模式时,除了考虑经济效益外,还应当兼顾税务合规性,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如前文所述,2025年“反向开票”政策将大力推行,在政策实施与推广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关注、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口径,以业务真实性作为第一要义,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责任编辑: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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