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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向开票”征管实践看税务合规要点

2025年09月23日 14:47 47 来源: 资源再生杂志   分类: 说税专栏   作者:

自2024年4月“反向开票”政策施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多项举措,在提高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与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便利性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反向开票”资质、业务真实性、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税收监管。本文结合一年多来“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实践,梳理税收征收与监管的措施,提示税务合规要点,供广大资源回收企业与自然人出售者参考。

一、借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指出,“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近一年来税务总局推出了多项举措提高“反向开票”的便利性。

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方面,税务总局推出“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为资源回收企业提供“交易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的便捷开票缴税体验,推进发票流、资金流、人员流“三流合一”。相较于在电票平台或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模式,“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由联用平台完成即时缴税开票并形成电子明细台账,回收企业无需逐户核对销售额、免税额、应缴税费等信息,也无需再建立纸质台账,大大降低了资源回收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税收成本及保管成本等。

在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方面,税务机关开通了线上与线下办理两个渠道,自然人出售者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汇算清缴的办理,线上即可完成申报并收到退税,也可就近到常居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针对自然人出售者无法取得完整准确成本资料情形的,税务总局明确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在系统中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将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在“反向开票”政策适用过程中,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可以充分借助前述开票、缴税模式,在提高“反向开票”效率的同时,提升政策适用的准确性,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二、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反向开票”业务真实性

自“反向开票”政策施行以来,多地税务机关通过实施诸多举措从“反向开票”资质、业务真实性等方面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监管,督促资源回收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更好地发挥“反向开票”助力循环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

在自然人出售者主体资格上,一地税务机关运用智能分析工具,紧盯向登记户“反向开票”、自然人大额“反向开票”、自然人关联异常纳税人等情况开展定期扫描。例如,税务机关在定期扫描中发现一家再生塑料企业存在对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情形,并督促企业进行更正。虽“反向开票”政策未限制已办理主体登记的出售者以个人名义出售报废产品,但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关注报废产品的实际来源,区分个人业务与任职受雇业务,避免被认定业务不实、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

实践中,就有地方税务机关以自然人出售者销售额及任职信息为切入点,发现“反向开票”业务涉税疑点。例如,一地税务人员在审查M公司的“反向开票”申请时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信息存在疑点。一是有一名自然人销售额为478万元,临近“反向开票”500万限额;二是该三名自然人交易所用银行卡均来自同一开户行。税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三名自然人实际上是M公司的上游供应商G公司的员工,而该三名自然人无法合理解释如何区分任职受雇公司的业务与个人业务,且M公司也无法提供收购台账、业务资料等证明所收购的报废产品系来源于该三名自然人,最终税务机关认定M公司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

在报废产品购销交易真实性上,多地税务机关搭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引导上下游企业通过一体化物联网数据云平台开展回收交易,税务机关可以在系统中实时获取资源回收企业进销情况、物流轨迹、资金动向等凭证,据此审核“反向开票”业务真实性、筛查潜在涉税风险。一地税务人员表示:“现在只要登录系统,就能实时核验企业的销售合同、原材料入库、货物出库、运输轨迹等凭证,进而确认业务合规性和申报准确性。”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全面推进,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内外部数据进一步畅通,资源回收企业的税务合规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态势。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在确保有真实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同时,资源回收企业也应当按照5号公告的要求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

三、自然人出售者应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在次年3月31日前,自然人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据统计,在2025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税务机关已累计为17万余名纳税人及时办结退税手续,辅导3万余名自然人办结补税业务,补税办理率超过99.5%。

在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的税收监管上,多地税务部门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留存的预缴台账,全面梳理自然人出售者的名单,并建立了涵盖自然人出售者基础信息、纳税申报状态、风险监控的“反向开票”三维跟踪台账,运用大数据平台支撑,集成“反向开票”自然人出售者联系方式、投资经营主体等情况,比对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数据进行风险筛查。在具体的操作中,一地税务机关建立“系统筛查—短信覆盖—电话跟踪”的精准推送机制,开展三轮次短信提醒,实现了提醒覆盖率100%,精准督促自然人出售者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若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将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若收到税务通知后仍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会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因此,在目前税收征管提质增效的背景下,自然人出售者应当重视相关纳税义务,及时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防范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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