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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补收紧,再生资源企业如何防控涉税风险?

2025年09月23日 14:49 51 来源: 资源再生杂志   分类: 说税专栏   作者: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回收环节因源头发票缺失带来的税负过重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给予资源回收企业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落地。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出台,审计、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发文要求严查违规返税,部分企业或被要求退回财政奖补、或基于财政奖补开展的业务被质疑真实性、或被要求就取得的财政奖补补缴税款等等。在当前的形势下,依托财政奖补开展业务的再生资源企业面临多重税务合规问题,需充分重视、防范涉税风险。

一、趋势:常态化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上半年发展改革形势通报会,指出当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内卷”、无序竞争、市场失序等问题,为更好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下一步将加快推动一些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其中即包括“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的具体行为,治理和防范有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行为和做法”。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如明确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协议、备忘录均需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了何为“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未经授权不得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等。

而今年以来,多省市召开税务工作会议或发布招商引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持续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工作,如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新时期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25〕8号)指出,“各地要坚持引导与规范并重,严守招商引资红线底线,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河北省税务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黑龙江省税务工作会议则指出“常态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等等。

二、实案:多地要求企业退回奖补,虚开、补税风险显性化

在前述趋势下,出现了不少企业被要求退回财政奖补的案例:人民法院公告网8月1日的一则公告显示,一地管委会诉多家企业要求返还奖励补贴资金,法院判决相关投资协议解除、企业退回奖励补贴资金5000余万元并加收利息;而在部分案件中,有的企业因已注销,地方政府直接向股东发布告知书,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缴回财政奖补。

在清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政策背景下,依托财政奖补开展的业务可能还存在业务真实性被质疑、定性虚开的风险。部分适用财政奖补的贸易企业,其利润与货物市场价格波动缺乏实质的关联,加之贸易企业本身不参与实际运输、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极易产生企业无真实业务、以财政奖补为工具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等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

此外,奖补资金的财税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涉税风险。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某企业在开展汽车保险服务业务期间取得财政奖励金2700余万元,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资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财政奖补是否必然等同于虚开?业务真实性是关键

在再生资源领域,因源头发票缺失,资源回收环节普遍存在适用财政奖补开展业务的模式,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财政奖补缓解购销环节的税负差。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以资源回收业务链条长、中间回收主体不参与实际货物运输或贸易企业未承担实际业务职能等,否认多环节模式中资源回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企业享受财政奖补就是为了虚开,财政返还是企业虚开牟利的资本与工具。我们认为,享受财政奖补并不意味着必定存在虚开,在财政奖补与虚开之间,表面上是企业基于发票开具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后取得财政奖补,但发票开具合法与否的背后实质还是要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对业务真实性的判断,则需回归行业的特殊性与操作惯例,理解业务链条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行业特殊性上,再生资源回收源头普遍存在“弱、小、散”的行业形态,生活产废或是生产领域中大量的废旧物资销售以无票的形式流入到众多零散的个人手中,而个人散户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也未向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导致行业长期存在源头发票缺失的问题,极重的税负掣肘行业持续发展。在该行业背景下,部分地方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给予在当地落地的资源回收企业相关的财政奖补、产业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而资源回收企业基于取得的财政奖补平抑因源头发票缺失导致的回收环节税负过重问题。而因享受财政奖补地方有限,部分生产企业也对资源回收企业设置供应白名单,故为扩大回收半径、满足交易需求、提高贸易效率,实践中普遍形成了多环节交易、一站式运输、一份磅单走到底的业务模式。

因此,在前述行业背景下,若企业在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业务资料与流程合法合规,则其发票开具行为不应认定虚开,此时再谈财政奖补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若财政奖补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求企业缴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若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合作协议或政府会议纪要、文件等符合规定,则企业理应取得约定的财政奖补。

四、防范涉税风险:把握业务实质、审慎适用政策

有真实业务是企业开具发票、享受财政奖补的前提,因此,再生资源企业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基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发票。而业务真实性需要通过完善、流畅的业务操作,完备、连贯的交易资料予以证明。企业应当在理顺贸易链条中各个主体职能的基础上,明确其权利义务,同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对于货物交付、风险承担、款项支付、发票开具、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约定并且留存各个操作对应的材料、单据,进而佐证业务真实性及业务开展的合理性。

在目前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及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企业除进一步扎实自身业务外,还需就适用的财政奖补政策审慎分析。对于拟享受财政奖补的企业而言,需重点核查政策的合法性,评估政策的可行性和兑付风险。已经享受财政奖补的企业需“回头看”,排查政策适用风险,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同时还应审查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用于约定的领域或项目,避免不当使用财政奖补而面临法律风险。此外,企业还需关注财政奖补的纳税义务,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等,避免引发补税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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