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废塑料作为生活垃圾的主要品类,其回收与再利用对于破解“垃圾围城”问题、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涉税领域,废塑料行业面临源头发票缺失的税收难题,在加快推行“反向开票”背景下,废塑料打包站的业务模式是否需要进行调整、需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予以解析。
一、废塑料行业税收困境:源头发票缺失
根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2024年7月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废塑料回收总量1900万吨,同比增长5.6%,在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量中占比5.05%,仅次于废钢铁、废纸。在废塑料回收品种中,废PET(主要为废塑料瓶)占比达33%,其次为废PE(如薄膜、包装材料等)占比21%、废PP(如医用瓶、车载部件等)占比21%。
从产业链看,废塑料的源头多为生活产废,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塑料瓶、废塑料包装袋等塑料制品经过回收、分选、打包等环节后由再生塑料公司生产出再生塑料颗粒等产品,再由终端再利用企业生产出再生塑料制品,基本形成产废、回收打包、再生、再利用的产业链条。如同大多数废旧物资,废塑料回收环节也面临源头发票的问题,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塑料经由散户、收购站、社区回收网点等回收、销售至打包站,而散户等销售主体往往未向打包站开具发票,导致打包站面临第一张发票缺失的难题。在“反向开票”政策施行后,实践中关于打包站前端业务模式及源头发票主要有“反向开票”“个体户开票”“自制凭证”三种路径,本文对各个模式的优劣逐一进行分析。
二、打包站税务管理:“反向开票”“个体户开票”还是“自制凭证”?
(一)打包站适用“反向开票”
今年以来,“反向开票”呈现大力推广的趋势。2025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从加力推进设备更新、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部署新一年的“两新”政策,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浙江、广东、江西等多省公布的2025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均提出要全面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打包站无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符合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且按照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的条件后,可以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从获取发票的便利性上看,打包站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取得发票,且在目前“反向开票三流合一”创新模式下,打包站能够实现“交易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的便捷开票缴税流程。而从发票的功能上看,打包站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打包站则可以将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对于自然人出售者而言,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在近一段时间内,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在汇算清缴时可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反向开票”在畅通发票链条的同时,打包站适用“反向开票”还需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防范涉税风险。一是要关注出售者的主体身份。废塑料出售者应为自然人,且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在目前“反向开票”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在反向开具发票后,税务机关告知自然人出售者名下有个体户,企业从该自然人出售者处收购不能反向开票,要求企业作废或红冲。因此,打包站在适用“反向开票”之前,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对出售者开展相应的尽调,或要求其出具名下无个体户或企业的承诺函、投资或任职查询记录等,避免反向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不合规。二是要关注代办税费义务。打包站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三是打包站要关注自身的增值税税负,打包站通过“反向开票”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或3%,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打包站需向下游再生塑料公司开具13%的发票,面临较大的税负差问题,则打包站适用“反向开票”需考虑自身的计税方式带来的税负差异。
(二)个体户向打包站开具发票
打包站前端为个体户的,打包站自其收购废塑料应当要求其开具发票。在增值税上,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打包站能够取得1%或3%的发票;个体户为一般纳税人的,打包站可以取得13%的发票,实践中,个体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打包站能够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体户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所得税上,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端为个体户的模式下,打包站需关注自身计税方式,考虑购销增值税税负差。一般情况下,若打包站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自个体户处取得1%或3%的发票,向下游开具3%的发票;而若打包站为一般纳税人,自个体户处取得1%或3%的发票,向下游开具13%的发票,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此外,打包站还需关注个体户是否存在拆分业务的情况,部分个体户可能因限额限制或其他目的拆分业务,导致打包站取得的发票面临“票货分离”的税务的风险,影响打包站增值税的正常抵扣及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三)打包站以自制凭证入账
实践中,部分自然人散户因纳税意识淡薄、怠于承担税费等原因,不同意打包站“反向开票”,部分打包站可能也考虑到“反向开票”代办税费义务及税费承担成本未积极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导致仍然面临源头发票缺失的问题,只能沿用行业惯例以自制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反向开票”政策回应了资源回收业务中“第一张票”的问题,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使用。在税收政策已对行业长期存在的实践难题提出解决方式后,打包站与自然人发生废塑料购销业务后若仍以自制凭证入账进行成本扣除则将面临较大的调整补税风险。近期,有部分税务机关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规定,告知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责成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而若无法在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按照28号文的规定,相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面临调整补税的风险。
三、小结
无论是“反向开票”“个体户开票”还是“自制凭证”开展业务,交易的真实性都是第一要义,打包站需留存相关的资料佐证业务的真实性。在确保有真实的废塑料购进业务下,综合考虑自身的计税方式与前端的主体身份,结合各个模式的适用条件及潜在风险,合理选择、调整业务模式。(本文已在《资源再生》杂志第3期刊发)
作者单位: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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