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的再生与利用是白色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指出要加大塑料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再生塑料企业通过物理熔融、化学解聚等工艺将废塑料进行再造,产出的再生塑料制品可以应用到纺织、汽车、包装、农业、建筑建材等产业,在消纳大量废塑料的同时也降低了化石能源的消耗。再生塑料企业作为废塑料加工与再利用的重要主体,同样面临再生资源行业普遍存在的源头发票缺失问题,由此引致的税务合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立足于再生塑料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提出业务模式调整与日常风险防范的合规建议。
一、再生塑料企业涉税风险:源头发票缺失引致的发票虚开问题
从再生塑料的产业链看,废塑料的源头多为生活产废,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塑料瓶、废塑料包装袋等塑料制品经过回收、分选、打包等环节后由再生塑料企业生产出再生塑料颗粒等产品,再由终端再利用企业生产出再生塑料制品,基本形成了产废、回收打包、再生与再利用的产业链条。如同大多数废旧物资,废塑料回收环节也面临源头发票缺失的问题,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塑料经由散户、收购站、社区回收网点等回收后进入再生环节,部分再生塑料企业直接自散户处收购废塑料,部分企业则通过个体打包站或小型打包公司收购,再生塑料企业自散户或个体打包站处收购废塑料,或无法取得发票,或只能取得1%或3%发票,而再生塑料企业在向下游再利用企业销售时则需要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环节税负失衡,面临较重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为缓解该税负问题,部分再生塑料企业重构业务模式,在回收链条中引入第三方回收公司并自其处取得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其中也引发不少涉税风险。此类中间环节的回收公司大多享受地方财政返还政策或通过其他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增加抵扣。而在业务开展中,其通常不参与废塑料的运输、依照再生塑料企业回传的业务资料进行结算,加之部分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况,前述交易模式在实践中容易被质疑为无真实业务的配票、虚开行为。而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依托财政返还开展的业务面临较为严峻的税收监管,相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真实业务下利用财政返还牟利的虚开行为,享受财政返还政策的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可能被定性虚开。作为受票方,再生塑料企业取得的发票面临合规问题,若涉嫌虚开,将会被要求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加收滞纳金,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成本也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而实践中有的再生塑料企业甚至面临定性虚开、偷税乃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为例:甲公司系一家再生塑料企业,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甲公司因从小作坊处购进废塑料无法取得发票,故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自乙公司处取得发票进行抵扣,价税合计3964767元,税额576077.26元。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以不含税的低价购进废旧塑料后,又从乙公司获取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降低成本”,因甲公司在购买环节没有纳税,故其不能享有抵扣的权利,其以从乙公司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本质上是以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方式降低自身的成本,是将自己的交易成本部分转嫁给国家承担的行为,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甲公司已将被抵扣税款补缴,酌情对甲公司及邹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为解决源头发票问题,多年来再生资源企业通过实践不断调整甚至重塑模式开展业务,业务模式合法性、贸易设置合理性等问题面临挑战。笔者认为,对于回收业务模式中存在的多环节交易、一站式运输、以用废企业磅单数据结算等情形,应当结合再生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回归对业务真实性的判断,合理合法地利用政策构建贸易链条并不一定引致发票虚开的问题,在个案中,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开展情况判断真实性,审慎作出法律定性。
二、再生塑料企业调整业务模式需关注哪些税务要点
对于前述业务模式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结合“反向开票”政策的落地与推广,再生塑料企业在调整业务模式时需关注以下税务合规要点:
第一是要考虑如何合法取得源头发票。通过个体打包站或打包公司回收废塑料的模式下,再生塑料企业能够自打包站处取得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在目前实践中,部分再生塑料企业也在探索回收与再生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在该种情形下,再生塑料企业直接对接自然人散户,则再生塑料企业需要考量是否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合规取得第一张发票。
第二是考虑链条税负问题。无论是自打包站处还是直接从自然人散户处回收废塑料,再生塑料企业均需考虑从回收到生产全业务链条搭建的整体经营成本,而税负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例如,再生塑料企业是否符合《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关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是否享受地方财政奖补政策等。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下,适用地方财政奖补的再生塑料企业也应关注相关奖补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与稳定性,并就取得的奖补收入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
第三是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在与发票合规相关的税务风险中,佐证废塑料购销业务的真实发生是关键,因此,再生塑料企业在日常的业务开展中应当注重业务资料的留存工作,从废塑料的购进、领用与产出多个维度佐证业务真实性。
三、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御”:再生塑料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在“双碳”目标与循环经济政策双重驱动下,再生塑料行业迎来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如发票合规、即征即退政策适用合规等税务挑战。笔者建议,再生塑料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税务合规建设:
首先是要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在业务开展前对上游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核实是否存在走逃失联、虚开等情况;对于业务的开展情况,从业务真实性、业务流程操作、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等方面对企业自身的业务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在政策的适用层面,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再生塑料企业,要动态关注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是否存在纳税信用等级变动、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避免错误适用税收优惠面临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
其次是发现税务合规问题要及时调整。对于企业日常税务健康检查、税务风险预警等程序中发现的税务合规问题,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对于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税务处理不合规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考虑是否优化、调整现有的业务模式,防控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是将风控措施前移,防范潜在经济损失。对于废塑料回收环节易引发的发票合规风险,再生塑料企业在与供应商订立废塑料收购合同时可以约定发票的开具程序、发票不合规的违约责任等;对于发现上游涉嫌虚开等情况的,应及时评估潜在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向责任方追责,或者订立相关补充协议,确保损失可控。
责任编辑:任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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