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全文)
2014年10月11日 9:15 15240次浏览 来源: 新华社 分类: 重点新闻
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域
双方愿继续就构建面向未来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开展对话和经验分享,并就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及就业政策等领域进行交流,共同寻求应对老龄化等本国和全球性问题的创新措施。
87.医疗卫生领域交流的重点是以下议题:
——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和质量保障
——医疗卫生体系的资金筹措
——急救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包括在中国建设一体化急救体系
——护理和专业医务人员资质评审
——药品安全、药品市场准入便利化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预防和治疗传染和非传染病
——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88.扩大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点为以下几个领域:医疗机构设置、医师管理、专科诊疗技术及医护人员培训、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经验交流。
89.加强在公共卫生应急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域的合作,开展联合交流、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在华建设一体化急救体系,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传染病防控和治疗合作,提升双方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卫生应急实践经验交流和科研成果的分享。
90.中德两国愿共同研究,如何在本国、双边和多边框架内致力于创建体面劳动环境。
91.双方愿如《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所阐述,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高质量就业和体面劳动,加强在国际劳工组织合作,进一步推动体面劳动议程。
92.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部愿于2015年举办“体面劳动研讨会”。
93.在亚欧会议合作框架下,在残疾人政策领域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此计划应在亚欧会议劳工部长进程或其他机制下予以细化。
发展合作
双方将在业已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发展合作基础上探讨创建新的对话机制,其核心是有利于环境、社会与经济平衡发展的经验交流与互学互鉴。
94.双方愿在未来深化社会、生态、经济问题对话伙伴关系,为此充分挖掘“公共政策对话基金”(PPDF)合作潜力。
95.继续就双方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业已开展的双边对话。(例如:法律领域合作、就“残障人融入社会”进行交流、“职业教育”、“上海自贸试验区”等)
96.两国商定,就全球发展问题开展交流。双方愿就在他国或与他国开展双边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合作议题进行沟通。(主要议题包括地区和全球问题、发展政策合作的机构与程序、南南合作经验、可持续发展后2015议程等)
97.本着互惠互利精神,继续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促进性贷款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
四、交流互鉴:教育和文化合作
双方强调教育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创新力的重要意义,重视文化交流对增进两国相互理解、促进双边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此,中德两国将继续深化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支持人民间的往来和交流,以加深相互理解,促进互信和友谊。
教育
98.双方愿在今后几年中继续积极促进大学生和科研人员交流,例如通过双边科研项目为在对方国家进行留学和研究提供奖学金,共同设计颁发双学位的专业等。双方致力于继续增加向对方国家派遣留学生的数量。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和亚历山大·洪堡基金会作为德方搭桥者发挥着特别的作用。
99.双方应尤其重视建立高校间的可持续合作关系。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部(下辖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学院和职教学院三个机构)是共同落实高校紧密合作的成功典范。鼓励并支持中德两国高校开展双方共同出资的创新型长久示范合作。
100.修改、完善和重新签订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便利两国人才自由流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肯定中德联合博士生院对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所作出的贡献,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加强高层次人才的联合培养。联合开展专业人才系统培养,支持中国应用技术大学与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开展平等合作交流,支持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设置、评估、人才培养、专业等标准研究。
101.双方强调,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应用导向型教育十分重要。中方致力于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系统性培训,德方愿在该领域继续提供有关经验。
102.双方将进一步总结合作经验,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和吸纳各种力量和机构参与和支持中德职教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德职教合作联盟”建设。完善“中德职教合作示范基地”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基地发挥服务社会、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支持有兴趣和有条件的中国职业院校和机构与德国机构开展合作或建立“中德职教合作中心”。支持中国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到企业实践。推动中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德国行业组织开展对口合作。支持职业院校间开展结对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共同开发教材和课程,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103.人文社会科学为社会发展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此,双方商定在社会科学领域加强合作,以深化对对方社会及其发展变化的理解。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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