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分类分区分级管理的思考

2014年08月20日 9:5 193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需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调查勘察,摸清家底。家底清,才能心里明、对策准。
  二是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不保护矿产资源,就谈不上资源安全。
  三是矿产资源分级管理,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体现“责权利”一致性,而不是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体现“责权利”对等。哪一级颁发矿业权许可证,哪一级管理,哪一级收费。无论哪一级收费,所收费用都应纳入中央财政,再由中央根据资源分布、经济状况、社会和谐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四是依法审批矿业权转让。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不应当只在国务院和省级主管部门。建议在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时适当考虑地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在分类分级管理上适当扩大地方在资源配置上的权利。更加合理地进行利益配置。可采用行政授权的办法,将一些不涉及国家战略性的矿产资源颁证权限授予下级机关行使,权力仍在上级,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定期调整,以调动下级的积极性和减轻上级的行政事务负担。
  五是在《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建议将管理实践中成功的改革举措纳入。
  首先,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赋存状态及其勘查开采的风险程度,确定矿业权分类并有偿出让的原则。
  其次,根据不同矿种的特点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区别重要矿产和一般矿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资源性财产所有权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维护国家收益,提高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率。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设置工作。对国家“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将经过论证的矿种列入“重要矿种目录”,实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级审批、严格管理的制度。对列入该目录的矿种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从而在常规的分类管理体系之外,形成一套由重要矿种目录管理、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等多项管理制度有机结合的宏观制度体系。
  第三,建议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种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发证权限统一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余矿种的登记发证权限原则上可以下放到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矿种的登记发证权限再授权。
  煤和煤层气的矿业权管理应统一审批,管理上应两权合一、以煤为主、气随煤走、采煤采气一体化,不应分立。要强化矿产资源的分类分区管理,弱化分级管理。同时,矿业权出让除国土资源部发证矿种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余矿种必须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
  六是加强矿产资源储备。没有矿产资源储备就容易发生供给中断,战略储备尤其重要,商业储备也很必要。
  七是加强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让矿产资源物尽其力,实现高效、可持续利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一大方向和趋势。
  八是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不节约,就算有再多的矿产资源也无济于事。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机制势在必行。
  九是加强科学创新。只有科技进步了,才能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才能保护好矿产资源,才能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才能减轻对矿产资源基础的压力。
  十是加强国际资源合作贸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完全依靠自身来满足其矿产资源需求,都需要开放度不同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完全的自给自足减少了短期风险,却影响长远的矿产资源安全。因此,按照生态系统的观点,开放的系统、组成复杂的系统更稳定,对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来说,这个原理也同样适用。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经济、安全的矿产资源合作贸易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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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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