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分类分区分级管理的思考
2014年08月20日 9:5 19321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四)细化矿产资源分级和分区管理制度
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原则,《矿产资源法》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全部纳入矿产资源法调整范围,实行集中统一执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审批职能也随之发生了相应调整。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探矿权实行两级审批登记、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限划分,我国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的格局更加明确。
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领海及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外商投资的,以及34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矿产的审批登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以及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矿产的审批登记。省、市、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其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2005年,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国家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包括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权限进行了调整。
微观上的矿产资源分区,包括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鼓励开发区,分国家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鼓励开发区和地方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鼓励开发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级别为大型或超大型的富集区或者有重大远景的高风险矿产资源勘查区,主要是大型或超大型整装勘查区,列为国家级,根据不同时代和自然条件,规划为国家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除列为国家级矿区之外,其它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列为地方级矿区,可以规划为地方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鼓励开发区。从法律法规上,对国家级矿区和地方级矿区进行相关规制。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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