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矿业改革思路要从产业定位开始

——访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

2013年09月05日 9:37 1331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记者:中国矿业的产业定位不当对矿业改革发展的不良影响主要有哪些呢?
  张文驹:中国矿业的产业定位在全球“独一无二”,由此形成的一些制度、政策和行事风格,让它在全球同行眼里显得有点“另类”,直接影响的当然首先是对外开放。但这只是事物的表层一面,实际上,更重要的一面,是背离了矿业的特有经济规律和中国的国情,使中国矿业陷入内外交困。下面我循此思路,先从几个角度简单介绍矿业特有经济规律和中国国情的部分要点,以之作为实例,揭示产业定位不当背离了哪些东西,造成了哪些不良后果。
  首先,矿业是(自然)资源密集程度最高的产业。自从亚当·斯密创立“土地、劳动、资本”三要素理论以来,“土地”要素在矿业中的存在形式及其运动特点是什么,至今是含糊的。马克思和萨缪尔森都曾提出过将“土地”一词作广义理解的主张,萨翁还提出用“自然资源”一词取代“土地”,他认为前者“确切”。
  劳动、资本两词都具有通用性,而土地则不然。所以,我主张在应用经济学领域,按照所投入产业的不同,将理论经济学中广外延的属概念用词“土地”改为多内涵的种概念用词:对农业(种植业)用“耕地”,对林业用“林地”,对牧业用“草地”,对采水业用“水源地”,对采矿业用“矿产地”。对于只利用陆地空间的产业,则直接用“土地”。
  说矿业资源密集程度最高,原因有三:采矿业对矿产地的依赖,远高于其他产业对土地的依赖,矿产地的不可替代性,远高于其他土地;计入矿业企业资产的矿产地用益物权,是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价值不但远高于其他土地使用权,在许多企业,甚至会高于其他有形资产的总和;矿产地在使用过程中,不但其蕴藏的有用物质(矿产资源)发生消耗,随着这种消耗,矿产地本身的价值也发生消耗——逐渐转化为非矿产地。即便采矿只保持简单再生产,也必须不断补充新的矿产地,其他任何产业都不会碰到这一问题。因此,开拓和控制矿产地的能力,是矿业发展乃至生存的必要条件。探矿和采矿,都是矿业内部的主要生产环节,探矿并不是采矿业外部的“技术服务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十年。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明确地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至今也已过去了六年。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属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说的“物权制度”,应当已经是再无疑问。而矿业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产权制度至今未能完善建立。
  全球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覆盖探采全程,其探采两权制度是自然衔接的,有成熟的成文法可资借鉴。我国实行探采分割体制,探采两权制度之间是断开的。1986年第一版《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发现了有价值的矿产地,“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至今已27年了。法律条款未改,但也始终没有落实。因为拥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至今没有制定出“优先获权”的条件和办法;各方专家们也始终没有人能把这项法制原则所依据的道理说清楚。
  我国两权制度建设的现状表明,矿业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归属清晰”没有做到,“保护严格”对象模糊,而现在却普遍地在大谈“流转顺畅”。在这样的产权制度基础上,怎么能构建起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企业制度?
  因此,中国现行“采矿业”和“矿产勘查业”分割为二的体制,使得半企业性质(不管探矿)的“采矿企业”和事业性质的“矿产勘查单位”,即便是在国内活动,由于既有旧有制度和政策的束缚,又有计划经济残余的大锅饭有限保底,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使大家都缺乏积极探矿的充分压力、动力和能力。一旦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矿业竞争,体制的“软肋”常使中国“矿业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其主要劣势就是开拓和控制矿产地的能力不强。
  其次,矿业的最终产品矿产品,是自然物质含量高而人类附加值低的产品。这一特点对矿业产品的分配原则提出了不同于其他产业的要求。在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因资源丰富而富裕的国家,都先后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在各自的管理制度中得到了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矿业实行“租税分离”,自然资源开发的财产收益同政权的无偿征收相区别,体现了代内公平。二是从资源租金中提取一部分建立专项基金,不列入财政收入。海湾一些石油输出国称“后代基金”,北欧的挪威称“未来基金”。这一事物,传达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思想——公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但不仅仅属于当代国民,其财产收益不能仅仅由当代国民全部享用,这是马克思的思想。包含在资源产品中的资源价值,其成本是自然物质的消耗。资源收益的主要性质,其实是对从后代那里预支的自然物质消耗的补偿。挪威和海湾国家的作为,其性质可以解读成是为了实现马克思说的“把土地(应该是广义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的目标而进行的资金储备,体现了代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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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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