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逐矿 谨防泡沫

2011年07月04日 13:29 1271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6月16日,华业地产发布公告称,将投巨资涉足矿业。事实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已有多家上市房企宣布将进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由此,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房地产企业投资矿业,已从个体现象演变成为行业潮流。
  专家认为,资本在地产和矿业之间游走,其好处是增加了矿业投入,对资源勘探、开发具有积极作用。其害处是容易导致“炒矿”、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的行为增加,进而产生泡沫。为了趋利避害,政府需要及时对房企逐矿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

  前  言
  6月16日,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出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矿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经营,以及矿产品加工和销售、基础设施建设。
  消息甫一传出,资本市场反应剧烈:华业地产在当天早盘还曾冲击涨停,但在尾盘大幅跳水的情况下,全天收涨3.51%。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间来,上市房地产企业投资矿业的不止华业地产一家。就在6月上旬,新湖中宝宣布斥资6.4283亿元,协议收购内蒙古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矿的探矿权,以此拓展业务领域。在此之前,中珠控股和万泽股份也先后宣布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以进行矿产资源的投资、开采等业务。受这些消息的刺激,上述公司股价均曾有过很好的表现。
  眼下正是“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期,在限购、银行惜贷等多重压力下,房地产泡沫渐被挤压,房地产企业的日子并不好过。为此,业内人士认为,一些房地产企业纷纷谋求转型,寻找“第二根拐杖”,应对未来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实属本能。而涉足正红火的矿业,正是为了寻找新的盈利支撑点。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一些房企涉足矿业本无可厚非。但是,与资本市场单纯追逐经济利益不同,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一旦不能趋利避害,导致“炒矿”及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的行为增加,容易产生矿产资源行业的泡沫经济,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山西曾清退温州“炒煤团”、“炒矿团”,以及中国铝业高价购矿造成巨亏等事件,都是惨痛的教训。以此为鉴,人们或许能更清楚地看到房企逐矿的利和弊。
  专家呼吁,房企逐矿是把“双刃剑”,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以趋利避害。

  房企逐矿,热潮涌动
  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中,有1/6投资矿业,涉及资金近200亿元

  一段时间来,房企逐矿已形成一股潮流,华业地产只不过是这股潮流中的普通一员。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包括新湖中宝 、中天城投 、鼎立股份、珠海港、美都控股、泰达股份、嘉宝集团、绿景地产、万泽股份、中珠控股、西藏城投等多家上市房地产公司都开始涉足矿业,大约占全部房地产上市公司的1/6,声势颇为浩荡。而据记者了解,仅在6月一个月的时间里,就大约有5家上市房地产企业宣布投资矿业。
  譬如,今年3月24日,西藏城投曾发布公告,公司与关联企业北方集团,通过受让股权及增资方式控股阿里圣拓公司,而圣拓公司持有西藏阿里地区日土县龙木错盐湖矿区矿权及矿权尚未完善的矿区采矿权,储量尚有待核实。
  5月26日,中珠控股公告称将增加经营范围,进行矿产资源的投资、开采等业务。该公司仅仅是增加经营范围,并没有明确矿产资源投资、开采的具体内容,不像西藏城投那样有明确的开发对象。
  6月8日,新湖中宝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者同意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炭探矿权协议转让给公司,转让金总额为6.43亿元。
  时至今日,随着楼市调控政策的日益严厉以及中国优势矿产资源品种价格的不断持续上涨,各上市房地产企业投资矿业的势头愈演愈烈。
  尽管这些房地产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与万科、保利等“老大哥”不可同日而语,但综合媒体此前刊载的消息以及记者对公开资料的统计,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年6月,已有将近200亿元的巨大资金流涌向矿业,开发领域包括锰、铁、铜、锌、钼、金、铅等。其中,黄金、铅锌和钼矿是涉及最多的矿种。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曾就职于北京某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业内人士段女士表示,“这是一个看起来很奇特的现象,因为无论是‘逐矿’还是‘做药’,房地产企业对‘第二职业’的介入,明显已经从个体现象演变成为行业潮流,这是以往历次房地产调控中不曾有过的现象。”

  

[1][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安子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