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权交易制度设计浅析

2014年08月27日 11:7 705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期货


  4 做市商利益补偿保证做市积极性
  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自身需承担一定风险。由做市商本身的定义来看,其作用主要是在市场无报价,一般投资者不愿意进入交易时,向市场提供报价并与投资者达成协议,而在市场本身活跃时,其作用有所减弱,此时买卖价差所提供的利润也会减少。因而,如何对做市商进行利益补偿,使其保持做市意愿便显得较为重要。
  在股指期权推出初期,市场采取纯粹做市商制度时,做市商对合约具有绝对的定价权,它们通过设置合理的买卖价差,从而弥补其承担的风险。然而当到了后期合约发展成熟,引入竞价制度之后,做市商的报价将与投资者报价一起按“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竞价交易,此时容易出现两种情况:当市场流动性不足,双边报价明显无利可图时,做市商为了履行义务不得不报价,从而承担一定风险;当市场活跃,双边报价有利可图时,其他投资者通过比做市商更低的买卖价差抢走做市商的赢利机会。这两种情况就导致做市商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从而使其做市意愿被削弱,不利于市场有效运行。
  交易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做市商进行利益补偿,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措施:一是交易费用减免,当做市商达到预设标准时,可部分甚至全部免除其交易费用;二是极端情况义务豁免,当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可适当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三是相同情况下做市商报价优先;四是大宗交易便利及成交报告延迟。做市商盈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大宗交易,故适当为其大宗交易提供便利,允许延迟信息披露义务也是对其利益补偿的措施。
  目前各交易所均在备战各自期权品种的上市,中金所也在制定股指期权做市商制度的方案,中金所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做市商主要由券商自营部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及一般法人构成。根据中金所的初步设计,做市商分两级,一级承担连续报价和接受询价义务,二级只有接受询价的义务。中金所做市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股指期权的顺利推出提供了保障,做市机构也应抓住时机完善自身的系统,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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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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