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战略下探讨我国废矿地再利用

2014年07月08日 10:4 92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今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的发布,再次从法律的层面,把矿业和土地利用联系起来。存量土地(工矿废弃地)的内涵挖潜和盘活利用,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以至于文件专门开辟一章来具体阐述。
  众所周知,我国凡是和“地”挂钩的事都是最复杂的,而“矿”则常生负面新闻。当“地”遇上“矿”,难度可想而知。但正如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今年6月举行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所说,“用地粗放浪费的地方,也是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大的地方”。
  那么,我国矿用土地复垦盘活利用的潜力在哪里,它对改变我国土地粗放利用的现状究竟有多大的力量?
  大战略下看复垦
  其实,“复垦”这个词并不新鲜。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就对土地复垦进行了定义:“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同时规定了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近年来,“复垦”频繁出现在和土地有关的政策和文件中,且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目标也越来越有针对性。从中一方面可以看出国家对其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土地复垦很大程度上是被严酷的环境和用地现实倒逼着发展。
  2011年3月,国务院下发《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而制定该条例的原因,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有明确回答:“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尚未及时得到复垦,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
  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在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可开发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土地利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据近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目前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千米,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山西十省区开展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此外,随着矿产资源的逐步枯竭,很多以矿兴起的城市都进入了“多事之秋”,遗留的大量工矿废弃土地不仅占用了宝贵的空间资源,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给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013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这部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同时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地方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加快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盘活存量用地、缓解土地资源瓶颈约束、促进耕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可全面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因此,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显得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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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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