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战略下探讨我国废矿地再利用

2014年07月08日 10:4 922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体系建设是关键
  从各地的试点和探索中不难看出,当下我国亟需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国特色”矿用土地复垦体系,即包含规范管理、生态修复、激励保障机制,同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运作规程。但从发展阶段这点看,正处于矿山复垦初级阶段的我国是幸运的,国外的成功范式和失败教训可以让我们少绕弯路。
  没有一部矿业用地的专门法律,导致我国多年来饱尝制度不健全的苦果,借复垦之名打“擦边球”便是其中一项。前些年,一些地方以建设农业生态园、治理塌陷地的名义,将国家用于复垦的矿用废弃土地,拿来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售卖高档别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而在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完备的矿业法律体系。美国有专门的《复垦法案》,包括开采许可证制度、分类复垦制度和复垦基金及保证金,几乎涉及土地复垦的所有细节,且每一项都规定得非常具体,以确保土地复垦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内政部露天采矿与恢复(复垦)办公室。而澳大利亚的法律则强调公众参与土地复垦的综合目标控制和方案管理,对企业的复垦活动全程监控和责任追究,矿山企业随时可能因为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遭到公众起诉及政府处罚,有效保障了土地复垦的质量成果。
  矿用土地分布的“小散乱”和各部门信息系统各自为政,增加了我国矿用土地复垦难度。为全面掌握废弃矿山的情况,加拿大部分省份实行了建立废弃矿山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该系统使政府掌握废弃矿山及其对环境破坏的情况,对政府安排资金和组织力量进行统一治理起了巨大作用。
  在实践活动中,有些尾矿复绿工程对植被不加选择,种植的植物不具备消化重金属的能力,重金属随着落叶循环一圈又回到土壤里;还有的尾矿复垦不顾土地性质一律种植农作物,结果长出的果实达不到食用标准。
  在澳大利亚,不管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矿山企业,都十分重视复垦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有很多专门从事土地复垦的机构。德国的《矿产资源法》更是将矿区景观生态重建纳入采矿活动的一部分,强调重建并不是将土地恢复到开采前的状况,而是建设为规划要求的状况,赋予土地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用途。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第三十二条提出“鼓励土地使用者和社会参与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类似的条款也出现在《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等文件中,但均缺乏细化措施。
  基于鼓励和推广的目的,澳大利亚实行动态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缴纳面积为每年扩大开采的面积;将已复垦面积按比例抵消破坏的土地面积,以兹鼓励企业。此外,复垦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的保证金缴纳比率可调低,最少的只需缴纳25%的保证金,做得不好则调高其比例。
  潜力是挖出来的,私利拧不过共赢。随着“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上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及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如今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的“绿色发展”意识相较10年前已有明显提高。新时期的矿山土地复垦,希冀的是让矿业活动从单纯的消耗自然资源参与到生态循环中,使不可再生资源也能“可持续发展”。虽然看起来路途遥远,但方向对了,就应该充满信心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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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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