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4年05月11日 10:38 3138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1、办矿资质的准入条件: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要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开采规模准入条件:生产规模要大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区域准入条件:矿山范围不能超越规划确定的准采区范围。
  4、资源准入条件:要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保证开采年限20年的储量规模,资源评价要有正规的地质报告。
  5、其他准入条件:先进的开采方案,全面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切实可行的矿山生产安全措施,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的,要持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采用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的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止矿山地质灭害的发生,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和协调。
  一、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目标
  (一)“十五”目标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50%,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办法基本完善,由矿业开发引发的各种地质灾害得到控制和消除,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好转。
  (二)2010年目标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率100%,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办法全面完善,由矿业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基本消除,矿山生态环境全面好转。
  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矿山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基建阶段要依法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灭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对矿山用地的审批;矿山生产要采用先进的采、选工艺,减少环境污染,环境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治理。
  (二)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负责制
  严格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负责制,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和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要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复垦绿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林业、水利、土地,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可退回采矿权人。
  (三)加强停采矿山复垦绿化工作
  全市停采闭坑矿山87家,已复垦绿化31家,需在2010年以前复垦绿化27家,主要为露天采石场,规划复垦绿化面积104万平方米,复垦绿化资金4368万元。2010年以前,基本完成复垦绿化工作,加快制定停采露天矿山复垦绿化专项规划和具体办法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按镇、区、市三级、按比例承担的原则,拨出专项资金分期分批进行。
  (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
  市、县(镇、区)各级分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及时控制由采矿活动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泥石流及森林破坏等灾害,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治理措施。
  (五)加强矿业活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搞好矿业开发与城建、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效益原则建立避让制度,矿业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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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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