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4年05月11日 10:38 3138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性和纲领性文件,《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均要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或颁发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对于违反规划审批或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按照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布署,编制各种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地下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地质环境调查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应服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城镇建设、旅游开发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指标要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
  二、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
  进一步贯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使规划的实施更有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办矿,严格依法治矿,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执行监察体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严励查处矿业活动中各种违法事件。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报制度和矿山建设审批程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要给予严励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复垦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拒绝缴纳复垦绿化保证金或因矿山开采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要给予严励处罚和经济制裁。对于关停后生态环境问题又比较严重的闭坑停采矿山,作专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政府拨给适当资金,按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按期完成。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必须符合规划规定的准入条件,采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才成为采矿权人。
  办理采矿许可证要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矿方法合理,技术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生产规模在允许最低开采规模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表)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划执行,对产生严重污染的矿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环保指标,凡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分区制度是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具体体现,对在准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所设立矿山企业要严格掌握准入条件,原有矿山企业与准入条件相抵触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分期关停。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各类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定期举办各种学习班,普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方针,在全社会树立一个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使矿山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七、加强领导,落实政策,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将对规划实施的好坏列入各级领导工作责任制中,对规划目标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环境资源、旅游资源与矿业经济发展的协调,提高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实各项矿业产业政策,加大对各种税费征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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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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