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014年01月16日 8:55 87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对企业侵权情节严重的将追刑责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参加各类社会团体并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侵害企业权益行为。
  【解读】本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财产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关涉企业重大利益,而且有些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大。对于种种侵害企业权益行为,《条例》对其作了明确列举规定,同时以“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兜底规定,予以禁止,并规定企业对于所列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者进行依法维权。
  《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企业权益的,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予及时查处,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实践中,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权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在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基础上于本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权益的法律责任。其中,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关国家机关直接向企业承担,国家机关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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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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