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014年01月16日 8:55 870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禁止对企业越权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条例》十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不得要求企业签订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不得违规向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解读】对于行政收费行为目前尚无国家法律予以规范,以致实践中乱收费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制行政收费行为,《条例》明确了行政收费的依据,确立了行政收费公示制度,规范了行政收费的基本程序,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及超范围收费,赋予企业对违法行政收费以拒绝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涉企行政收费监督机制,并将收费监督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此外,现实中,为完成征税任务,行政机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企业签订税收协议,违规向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条例》就此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解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条例》从维护企业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其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二是为减少行政监督检查的次数,确立了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制度;三是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监督检查,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就相关行为作了禁止规定。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对企业处罚
  《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企业财产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读】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条例》主要细化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重处罚、轻教育”现象的发生。此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企业权益的影响往往是最直接的,当前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明显超标的额及超期查封、扣押、冻结和重复查封、冻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1] [2][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