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014年01月16日 8:55 8706次浏览 来源: 经济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0条,具有时代性、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强的特点,是江西省第一部专门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条例,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江西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据悉,江西也因此成为全国第六个通过立法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省份。记者邀请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明确职责和义务
防止部门间“踢皮球”
《条例》第四至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重要问题,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发改、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公安、商务、质监、药监、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工商联建立本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解读】维护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政府是保护企业权益的主体。然而,长期以来,企业权益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权益的不明确,而是权益保障机关的不明确和保障机制的缺乏。为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领导职责,确立了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了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和日常工作的负责部门。
《条例》第七条规定,企联、企协、工商联、个私办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权益。
【解读】企联、企协、工商联、个私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资源与优势,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其在企业维权中的定位、职责等的规定不够明确,以至于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鉴于此,《条例》明确了企业代表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定位和职责,并对其维权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另外,为防止企业代表组织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权益,《条例》还就此作了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不兑现承诺
企业可要求上级机关责令兑现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应当及时兑现,未予以兑现的,企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责成其兑现。
【解读】为吸引投资,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企业作出各种承诺,如在企业用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或优惠,但事后却不予兑现,给投资者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书面承诺应当兑现;行政机关未兑现承诺的,企业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兑现承诺。
《条例》第十五条,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形,并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时,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代表组织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代表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外开展交涉工作。
【解读】加入世贸组织后,江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进出口总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中的各类争端也时有发生。其中,尤以国外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对江西省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及江西省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较为突出。出现此类情况时,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维权的目的的,故《条例》对企业申请救济的权利作了如上规定。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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