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设计入手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创新国土资源社会管理的大胆尝试

2013年10月29日 9:0 104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四)
  众所周知,在我国,和谐矿区建设尚是一项探索性极强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那么,有关方面在进行和谐矿区建设制度设计时有着怎么样的总体考虑呢?
  据有关官员向记者介绍,在广泛的研究和调查基础上,全面思考我国和谐矿区建设制度就会发现,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创新了抓手。在创建资源节约型矿区方面,就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创新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并持续推进整合常态化,促进矿产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开发水平;同时,出台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严格技术准入,开展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调动各方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的积极性。
  在创建环境友好型矿区方面,我国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区土地复垦方案制度,科学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并不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调动矿山企业治理环境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矿山复绿行动”,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在引导矿山企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有关专家与学者也坦诚地向记者表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人与人的和谐方面,我国还缺乏顶层设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需要积极探索和制度创新。人与人能否和谐的核心就是利益问题。利益问题是管理职能转变的最大障碍,也是改革深水区中的重点、难点和“硬骨头”。
  专家们认为,矿产开发是一个耗竭矿产资源、使用土地资源、损害环境资源的过程。在矿产开发的利益所得中,几乎都来自于矿产资源的市场资产价值实现,三种资源消耗都需要从矿产资源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就是要从资源销售收入中抵扣资源税费,赔偿土地及其附作物使用价值,补偿生态环境价值,列支社会责任支出。资源税费涉及到财税管理制度,这就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完善资源税费收入和分配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税费收入分配向乡村和矿区民生倾斜。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矿产开发对矿区群众的环境补偿机制,合理合法补偿矿区群众受损利益。
  此外,矿山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际上,国资委2008年就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为矿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支持。和谐矿区建设,应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引导矿山企业扶持地方产业发展,参与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居民及子女就业,开展扶贫捐助等惠民活动;应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应探索矿区村集体及群众以征地拆迁款、补偿提留款等入股矿山企业,实现矿区群众长期稳定增收。
  专家们建议,在将来制度设计中,应把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作为和谐矿区建设一个重要抓手。对于上市矿业公司、地区重点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要区别对待,从易到难,逐步要求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在构建人与人和谐中,光有利益共享机制还不够,还需要矛盾化解机制,既要查漏补缺,也要妥善处置利益共享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矛盾。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2012年,发改委下发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这为矿产开发重大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了支持,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化解矿区矛盾。内蒙古在试点中,探索建立了矛盾排查机构统筹、事前三级风险评估、事中矿业警察处置、事后四大机构调解的矛盾化解机制,值得借鉴。
  在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制度设计中,要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主体,社区参与,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一是按照“政府引导、协会搭台、企业唱戏”的总体思路,指导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全国遴选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单位,树立行业标杆,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探索创新完善和谐矿区建设机制和抓手,保障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为矿山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矿区群众合理诉求,促进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统筹激励措施,鼓励多方共建,要统筹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政策措施,在矿业用地改革试点、矿产资源配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等方面,给予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地区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矿山企业参与和谐矿区建设试点的积极性。

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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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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