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门槛提高 防水材料行业优胜劣汰提速
2013年02月07日 10:49 3911次浏览 来源: 中国工业报 分类: 相关新闻 作者: 孙郁瑶
全面实施准入管理
为引导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健康发展,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工信部近日公布了《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件》要求,新建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新建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年。
新建建筑防水卷材项目将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胶体磨总流量不低于40立方米/小时。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生产线总挤出能力不低于1200千克/小时,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线总挤出能力不低于1000千克/小时。
对于能耗水平,《条件》规定,沥青基防水卷材(有胎)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不高于0.20千克标煤/平方米,无胎的不高于0.10千克标煤/平方米,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不高于0.08千克标煤/平方米。
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条件还对建设条件与生产布局,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准入条件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工信部将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与《条件》一同出台的《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信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将在工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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