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新中国60年钨工业的发展

2011年03月11日 13:46 254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四)对钨业进行综合治理,实行严格总量控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钨的问题仍然突出,非法乱采滥挖尚未有效制止;在外贸方面,多头低价竞相出口,外国渔利,反而指责中国,甚至对中国提出反倾销。与此同时,钨市场一路下滑,钨价格一跌再跌,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生活难以为继,形势异常严峻。全国10个重点钨企业致信朱镕基总理,信中反映了钨业存在的严峻问题。
  在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关心和重视下,经过有关国家部委的共同努力和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10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2000]外经贸管发523号文件《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采取三项措施:(1)对钨矿开采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2)对钨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钨品生产总量;(2)加强钨品出口管理,严格控制出口总量。
  国务院下发的[2000]外经贸管发523号文件,是继国务院[1991]5号文件之后,关于从钨矿开采-钨品生产-钨品进口全面综合治理得有一个历史性的文件。

  (五)七部委联手加强钨业行业管理
  由于贯彻[2000]外经贸管发523号文件,从2002年和2003年开始,分别对钨矿开采、钨品出口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出口配额管理,对实现钨矿业秩序和钨市场形势好转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钨业治理整顿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国外需求恢复、国内消费量增加等因素,使国内钨精矿市场价格不断升高,同时也带动了钨品出口价格的上涨,钨矿山初步摆脱困境,中国钨业快速发展,形式得到好转。
  中国钨工业在快速发展中又出现新的问题:钨初级冶炼加工盲目重复建设严重,造成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钨精矿价格上涨,又刺激了钨矿的滥采乱挖,严重影响中国钨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004年10月27日~29日在湖南长沙举办了“中国钨工业发展战略论坛”,期间,包括资深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我国钨工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许多非常宝贵的建议。会后整理形成的《关于我国钨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专家建议》,在《工业经济内参》上予以全文登载,报送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部委和省区市主管领导。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2005年1月31日“抓紧整治,不可重蹈覆辙”的重要指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手出台了关于加强钨等行业管理的国办发[2005]38号文件,文件提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引导;加强行业准入和产品出口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法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这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规范钨行业管理得有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六)实施行业准入,调整出口关税
  为促进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达到“治乱、治散、治本”的目的,2006年3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察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6]47号文),文件强调对钨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继续进行专项整治;2006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6]63号文下达了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总量控制指标的检查、监督和落实提出了严格的具体明确的要求。
  2006年以来国家对加强优势战略资源开发利用和出口管理政策、措施落实的力度明显加大、加快。
  国家发改委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对钨矿产资源行业实施准入制度,在公布的《钨行业准入条件》中,分别就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在准入条件中,对钨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内容得到加强。
  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钨矿资源保护,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中国钨品出口配额也在逐年减少;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钨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连续地予以下调,把初级钨产品的暂定关税税率频繁地予以提高,都标志着鼓励出口到限制出口的重大转变。
  国家控制资源型产品,尤其对具有战略意义的保护性钨资源产品出库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将是长期的战略措施,也是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促进中国钨工业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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