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2日 9:20 4027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区域布局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形成以武汉为主中心,襄樊、宜昌为副中心,黄石、十堰、荆州为支撑,县域经济为基础的区域发展格局。构筑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全省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五区(鄂东南、鄂东北、鄂中南、鄂西南、鄂西北地区)、一中心(武汉市)”矿业开发利用格局。
  武汉市(主城区及近郊):发挥区位、产业、科技、信息、人才优势,建立辐射全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研发中心,带动全省矿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鄂东南地区:包括黄石市、鄂州市、咸宁市及武汉市南部郊区。加强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地区的地质勘查,增加矿山后备资源储量;稳定铁、铜、金矿的生产能力和选冶加工能力;发展以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岩、膨润土为主的建材非金属矿业,形成鄂东水泥、玻璃原料矿产开发基地和全省膨润土开发与深加工基地;加快产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努力实现矿业经济从高耗、低效的粗放型向精深加工的集约型转变,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高附加值产品为主转变。
  鄂西南地区:包括宜昌市、恩施州和神农架林区。重点发展以磷矿为主的化工非金属矿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充分发挥宜昌石墨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深加工系列产品,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石墨开发加工基地;适度扩大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玻璃用砂岩开发规模,满足区内外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开发与保护恩施生物灰岩、菊花石等特色矿产,提高产品工艺水平和附加值;积极开展区内低品位磷矿、银钒矿、高磷赤铁矿、硒矿、化肥用橄榄岩等矿产的选冶加工技术研究,促进难选矿产的开发应用;积极推进鄂西铅锌、锰等金属矿业新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勘查与开发,缓解生产生活用水短缺局面;严格控制三峡库区和长江、清江沿岸矿产开发活动,有效保护矿山环境。
  鄂中南地区:包括荆州市、荆门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孝感市云梦县、应城市和汉川市。加快石油资源勘查步伐,挖掘老矿区开采潜力,扩大新矿区开采规模,稳定石油产量;发展壮大以盐矿、磷矿为主体的化工非金属矿业,以石膏、水泥用灰岩为主体的建材非金属矿业,积极开发深加工产品,延长优势矿产后续加工产业链和产品链;积极支持累托石粘土矿高科技产品试验研究和应用推广;引进资金和技术,综合开发潜江凹陷地下卤水及其共伴生的溴、碘、硼、铷、铯、锂等矿产资源。
  鄂西北地区:包括襄樊市、十堰市。集约化开发区内磷矿资源,逐步形成磷化工产业基地;扩大湖北银矿开发规模,实现采、选、冶、加工一体化;适时开发低品位磁铁矿、钒矿资源,作好钛、石煤的综合利用;加大对外招商力度,积极开展区内钛矿(金红石)、轻稀土、累托石粘土等矿产的开采加工技术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区内板石、绿松石等特色矿产;加强“三北”地区地下水勘查与开发,缓解该区水资源短缺局面;禁止和限制丹江口库区矿产开发活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
  鄂东北地区:包括黄冈市、随州市、武汉市黄陂区和新洲区、孝感市孝南区、孝昌县、大悟县和安陆市。稳步扩大磷矿开采加工能力,大力发展磷精细化工产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区内饰面花岗岩地质勘查,加快石材开采加工企业资产重组,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开采加工技术水平,提升石材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区内高纯、超细石英粉体,实行优质优用;规模化集中开发水泥用灰岩,满足区内水泥工业发展需求,并利用区位优势拓展长江中下游及华东地区市场。合理利用地热资源,建立和完善地热特色经济区。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区
  包括重点、禁止、限制和一般开采区等四类。全省共划分出各类开采规划区490处(附图8、附表11、附录17)。
  --重点开采规划区:区内矿产资源丰富、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国家重要矿产及我省优势特色矿产集中分布的区域;大中型危机矿山的深部和外围区域;国家规划矿区等。
  主要分于黄石市、宜昌市。全省共划出非油气类矿产重点开采规划区29处,面积242.96平方千米(见附图8、附表11、附录18)。
  区内严格按开采规划区块优先设置采矿权;资源重点配置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联合企业,或“三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已有采矿权,按规划进行合理整合。
  --禁止开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
  全省共划分出禁止开采规划区40处。其中,具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34处,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6处(见附图8、附表11、附录19)。
  区内除经论证可以设置探采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采矿权,已建矿山限期予以关闭;现有和已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限制开采规划区:国家和我省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的区域;受目前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会造成资源浪费的矿种分布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等。全省共划分出限制开采区247处,面积5745.80平方千米(见附图8、附表11、附录20)。
  区内新设采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矿山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外围新设及改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合理性论证;现有矿山原则上不扩大矿区范围,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
  --一般开采规划区:主要分布于黄石市、宜昌市和黄冈市,包括金(岩金)、银(热液型)、铜、铁(热液型、沉积变质型)、锰、铅、锌、地热、矿泉水等小型矿区。全省共划分出一般开采区174个,面积1298.11平方千米(见附图8、附表11、附录21)。
  区内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应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整合。
  (2)其它规划区
  --矿产资源储备区:规划期选择高磷赤铁矿2处(五峰县龙角坝矿区、巴东县官店铁矿黑石板矿区)作为我省矿产资源储备区(见附图8、附表11、附录22)。
  矿产资源储备区参照禁止开采、勘查规划区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有关规定统一调度使用。
  --待规划区:上述各类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待规划区内确因地质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面积性地质工作;若开展矿产勘查,必须先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规划后,再部署有关勘查工作;待规划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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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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