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铝:原告BFIG已同意庭外解决有关Alscon拥有权事宜

2018年01月23日 12:10 833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俄铝公告称,就内容有关于2013年1月,公司收到尼日利亚联邦首都特区(阿布贾)高等法院就原告BFIG向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提出诉讼发出的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该项索偿就被告声称侵权性干涉就尼日利亚政府公共企业管理局销售于Alscon的大部分股份而进行的投标程序,以及BFIG因未能就上述Alscon股份中标而产生的声称盈利损失所产生的损害而提出。

公司谨此宣布,其已同意在法庭外解决有关Alscon拥有权的事宜,以及公司附属公司与尼日利亚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企业管理局)之间的上述诉讼,方法为就有关Alscon的原有买卖合约(该合约)按以下主要条款及条件订立附件(该附件):

(i)该合约所订明弥偿条款年期将额外延长12年。

(ii)公共企业管理局确认,集团的成员公司Dayson Holding Ltd已就强制执行伦敦国际仲裁法院有关案件编号第122176号作出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的仲裁裁决(伦敦国际仲裁法院裁决),于尼日利亚法院展开诉讼,而公共企业管理局承诺不会就执行有关裁决提出异议。

(iii)Dayson将于签署该附件后14个历日内搁置该合约项下弥偿条文的仲裁(弥偿仲裁)。

(iv)在以下情况下,Dayson将不再寻求弥偿仲裁:(a)于2018年3月31日前,伦敦国际仲裁法院裁决于尼日利亚初审法院经有效及符合程序的判决(该判决)而获执行;及(b)于送达该判决当日后6个月内,概无任何人士就该判决提交任何提呈上诉申请通知书。

(v)倘(基于任何理由)于任何时间在任何法院提呈任何诉讼以就该判决提出异议,则Dayson有权寻求弥偿仲裁,或倘弥偿仲裁已告终止,则有权展开与弥偿仲裁具同等效力的仲裁。

(vi)倘该判决于2018年3月31日尚未送达,或于送达该判决后6个月后的日期就该判决提交任何提呈上诉申请通知书,则Dayson有权再次寻求弥偿仲裁。

责任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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