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环保局对兆丰铝业再开罚单

2016年12月16日 10:6 48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近日,继兆丰铝业氧化铝分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70万元后,该公司又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受到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32.14万元。
    9月28日,在省市督察组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下五渡村一涵洞内有白色污水排出,我市环境监测人员对这一涵洞排出的污水和兆丰铝业氧化铝分公司厂区污水站的废水进行了现场监测和取样,比对监测结果后认定,白色污水为该公司所排,且所排污水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罚款32.14万元。
    市环保局发现兆丰铝业氧化铝分公司超标排放行为后,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后,兆丰铝业氧化铝分公司提交了相关申诉书,市环保局审核后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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