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4日 8:59 200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质量评价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成果编制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
  (二)虚列项目或虚列支出的;
  (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五)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六)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编制设计、提交成果报告,或设计审查、成果验收未通过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汇交地质成果资料的;
  (九)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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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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