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4日 8:59 2000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六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发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请地勘资金的市县政府、省级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拟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第八条  省级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申报地勘资金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市及市以下矿山企业或事业单位申报地勘资金项目,由市(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市(地)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年度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等。
  第九条  申请地勘资金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申报地质勘查项目的正式文件。
  (二)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预期成果、主要实物工作量、拟采用的地质工作方法和手段、经费概算等。
  (三)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四)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地勘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评审认定情况,将地勘资金项目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批。按照省政府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批复项目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项目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地质工作的勘探单位,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地质勘查项目委托协议书》,代省厅办理并持有探矿权。同时,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并按规定期限完成勘探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和项目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实施过程中确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等影响,确需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
  对项目设计中的项目名称、目标任务、部署原则、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并编制设计和预算调整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对设计和预算变更调整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结论。经论证同意调整变更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批复,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调整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设计调整批复。对只是项目工作区位调整,且项目名称不需变更,原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发生变化,但总预算不发生变化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设计调整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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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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