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经济进入“新常态” 发展可期
2014年09月02日 16:31 1334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重点新闻
顶层设计——
呼唤有力的政策支撑
有色地勘论坛搭建起了一个兄弟单位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使各单位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时也起到向全国更高的平台呼吁政策完善一些地勘单位共同面对的“流行病”难题,促进地勘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需要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多份关于促进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但是,从地勘单位改革数十年来的改革历程看,地勘单位得到政府的指导非常不够。以往地勘单位参照有关文件要求,不断探索和实践地质工作和地勘单位的企业化之路,办公司、改机制、谋发展,看似合理合法,从当前的审计要求来看,实则可能触碰了大量的国家政策雷区,从近两年各级审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的审计情况看,10年来,地勘单位的很多做法和探索及实践成果,现在受到了审计方面的强烈质疑,而且可能还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显然,地勘单位在以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急需顶层的设计和政策支持,更需要得到政府更多的指导,政府层面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并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国有地勘单位才能依法合规地推进地勘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及创新。
从探矿权问题说起。地勘单位呼吁修改完善探矿权“招拍挂”制度,主要是要放宽探矿权“入口”,即:修改完善探矿权首次登记(或获取)的路径设计。党的“十八大”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现行的许多省份的探矿权获取都在采用“招拍挂”制度,这种制度,在交易形式上,具有公平性、透明度等方面的市场机制行为,但在探矿权的供给来源上(或称:用于“招拍挂”的“标的物”的来源上),有“垄断”倾向。原因在于:第一,探矿权初始设立(针对的空白区),包含有认识成果和前期投入在其中,初始设立即被无偿“招拍挂”,有挫伤“首创”积极性隐忧;第二,“标的物”的“含金量”预期是推动探矿权快速流动的根本因素,也是确保“招拍挂”顺利实施的核心因素,否则会产生政府供给和市场需求的脱节现象(即:市场想要的与政府提供的不相对称)。这些矛盾,实际上削弱了市场主体参与找矿的积极性和自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资金参与地质找矿工作,没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建议:放宽“入口”,规范“出口”,实行“探矿权初始设立实行登记核准制;探矿权流转实行‘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公正合理、高效运作、发展经济、多方共赢的探矿权管理机制。
在矿业权价款分配方面,建议国家制订统一的政策,明确国有地勘单位的收益分成比例。分配是否合理,最终事关资源能源保障大局。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够让具备找矿能力的地勘单位有条件和动力去积极找矿,找到好矿、大矿有利于平抑市场,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地质矿产勘查成果主要是依靠地勘单位的劳动、技术、管理、知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因此,矿产勘查成果——矿权转让的收益分配不仅要考虑地方各级政府的收益,也应考虑矿产勘查主体——地勘单位资本的原始积累和找矿实力的增强。建议国家、省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找矿成果处置收益,地勘单位的分成按分类分级比例进行。风险性低的第三类矿种(建筑材料)及勘探阶段的成果分成比例可为5%~10%;风险性较高的第二类矿种(矿体形态简单、变化小,大部分属非金属矿)、勘查阶段属详查的成果分成比例应达到15~20%;风险性高的第一类矿种(矿体形态复杂、变化大,大部分属有色金属矿)、勘查阶段属于普查的成果分成比例应达到25%~30%。
近年来,我国有众多的企业出国找矿、开矿,但成功者很少;尽管有国家海外风险勘查基金支持,地勘单位出国找矿仍步履维艰,而且在海外找矿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出国找矿、开矿不仅需要充足的资金和国际化运作经验,还需要丰富的找矿经验和专业的地质技术人员。目前,前者是企业具备的,后者是地勘单位具备的,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成功实现资源全球化战略。建议国家进一步在引导、支持有色企业与地勘单位联合拓展海外市场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实施有色资源全球化战略。
改革要条件、发展要环境。参加论坛的代表认为,新一轮的矿业高潮已经过去,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国有地勘单位眼睁睁地看着这轮机遇从眼前溜走。如果这些情况不早日改变,就算以后有再多的矿业高潮、有再多的发展机遇,地勘单位仍只能瞪着眼干着急。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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