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2014年08月11日 11:21 131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权属登记、变更的,应当依法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停止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和房屋出租税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五)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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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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