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26日 9:28 1040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的管理,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促进测绘成果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的测绘成果;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并接收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  汇交测绘成果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和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第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自项目成果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由项目出资单位和测绘单位共同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目录和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自项目成果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由项目出资单位和测绘单位共同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目录。
  第五条  (一)以下测绘项目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1.布设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控制范围不小于5Km?;
  2.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三等以上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长度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
  4.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面积不小于10Km?;
  5.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6.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涉外测绘项目;
  8.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9.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10.其它依法应当汇交目录和副本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以下测绘项目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1.5Km?以上(含)、比例尺为1:500-1:2000的地籍测绘成果;
  2.5Km?以上(含)、比例尺为1:500-1:2000的房产测绘成果;
  3.5Km?以上(含)、比例尺为1:500-1:2000的地形测量成果;
  4.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
  5.测绘范围跨市的测绘项目;
  6.非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编制出版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
  8.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施测的测绘项目;
  9.其它依法应当汇交目录的非基础测绘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成果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汇交。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上一年度接收的测绘成果汇交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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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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