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26日 9:28 104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光盘或纸图(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等。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应当包括: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等。
  第八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九条  省测绘局所属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负责具体接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并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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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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