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

2014年05月21日 11:13 1798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尾矿库基础知识
  一、尾矿库的概念: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二、尾矿库设施:包括尾矿水力输送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回水系统和尾矿水处理系统。
  三、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一)危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
  (二) 险库: 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三)病库: 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限期整改。
  (四)正常库: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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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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