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

2014年05月21日 11:13 181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 尾矿库安全检查
  9.1防洪安全检查
  9.1.1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规程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9.1.2 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9.1.3 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9.1.4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9.1.5 检查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的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9.1.6 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计算尾矿库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时的调洪库容。
  9.1.7 根据设计洪水、排洪系统泄水能力和调洪库容,进行调洪演算,确定尾矿库最高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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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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