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20年回眸
2014年05月13日 10:9 8537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重点新闻
补偿费征收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以实现
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外又叫“权利金”,是基于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向矿产资源的消耗者——采矿权人收取的经济补偿,它体现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际上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由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也是国际惯例。在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在征收方式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要求与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挂钩。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不仅是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的重要经济手段和保障。1994年4月1日,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标志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确立,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权益上得以实现,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1994年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各地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在征收实践中不断探索科学的计征方法和管理方式,征收水平不断提高,征收入库额逐年较大幅度增长,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开发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产资源征收额持续增长:2006年突破50亿元,2008年突破100亿元;2011年突破150亿元;2013年为212.5亿元,比上年度的197.5亿元增加7.6%。这是我国自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征收入库额首次突破200亿元,创历史新高。目前除北京、上海、海南、西藏外,全国其他27个省(区、市)征收入库额均超过1亿元,超过5亿元的省份有山西、内蒙古、山东、黑龙江、陕西、新疆、河北、辽宁、河南、安徽、甘肃11省(区);矿补费主要征费矿种格局基本保持稳定,征收入库额前五位的矿种是煤炭、石油、铁、金和天然气。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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