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20年回眸
2014年05月13日 10:9 8536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报 分类: 重点新闻
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
储量司负责人指出,从近些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践看,各地探索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建章立制,依法征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9个省份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省政府令;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福建、重庆、新疆等制定了本区域内优势矿种或特殊矿种的计征办法;北京、河北等出台了减免办法;山西、内蒙古等制定了票据使用和入库管理规定。
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征收工作水平。天津、山西、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省份建立了目标考核制度,吉林、湖北、贵州的一些市、县成立了领导小组,将矿产资源补费征收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北京、天津等建立了地热远程监控系统,确保征收到位;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新疆等与省财政厅以及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调整省与市、县矿补费收益分成比例,有效地杜绝了截留、挪用等现象,促进了足额入库。一些省狠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要企业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征收率和入库率。
与矿产资源管理有机衔接,促进工作落实。内蒙古、新疆等建立了征收稽查制度,辽宁、江西、陕西将征收与执法监察相合,及时追缴查处;内蒙古、浙江、海南等与物价、财税、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不定期核查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掌握矿山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一些省份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将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结果挂钩,有效地保证了应收尽收。全国征收入库率达到98%以上,较好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稳定的征管队伍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基础和保障。甘肃、新疆成立了专门的省级征管办,重点市、县都设立了专门的征管机构,其他市、县均设有专职的征管人员;山西、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专门成立规费处、征管办,配备了专职人员等。
储量司负责人说,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一、一些地区征收主体不合法,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其他税费捆绑征收,设立过渡性帐户,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等现象;二、一些地区以企业内部结算价格或协议价格或定指标等不合规的方式征缴,存在征收不到位、欠缴、少缴现象;三、征收与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挂钩进展缓慢,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好的企业鼓励支持政策执行不到位;四是基层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征管人员不足、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下一步要推进哪些工作?储量司负责人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改革创新。近期矿补费征收管理工作要在总结20年征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加强征收管理,要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上下功夫,在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上下功夫。
今年是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实施20周年。在补偿费开征20周年之际,笔者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意义、征管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等有关问题采访了部储量司负责人。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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