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颁布国有企业改革“30条”

——湖南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2014年04月04日 9:4 132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3、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企改革和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按照《意见》要求,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可以归纳为“一统一、一优化、两主体、三分类”。“一统一”,即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2014年要完成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促进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重组整合,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一优化”,即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主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实好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把应该由企业管理的事项全部交给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做到监管但不干预、支持但不包办,将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两主体”,即组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分类”,即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按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进行分类。公益类企业,主要是重要民生领域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为主,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评价;功能类企业,主要是投资运营平台和重要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类企业,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进行放开,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承担社会责任。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完善各类配套政策措施。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处理和市州国有企业改革扫尾,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确保改革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明确土地出让地价扣除补缴土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原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补缴土地价款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改革遗留问题处理。设立省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之间进行重组整合。研究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的财税政策,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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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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