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既“生”又“熟”的矿业投资地
2013年12月02日 8:46 7763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受全球经济走势的影响,这两年全球的矿业市场表现得并不如以往出色。虽说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走出去”找矿战略,但这两年中国企业的对外矿业投资,无论是投资额还是投资案例数,都有了较大幅度下降。究竟中国企业面临着什么样的投资环境?笔者借本文对东南亚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梳理。
之所以研究东南亚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有两个原因:一是东南亚地区在地理位置上对我国来说很重要——无论是陆地上的毗连性还是航海路线上的关键性都不容忽视;第二个原因是,笔者曾参与到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的大型课题《我国矿山企业境外投资地质找矿分析》的研究中,并负责“亚洲及周边重点国家矿业法律情况分析”部分。笔者及所在团队对印尼、老挝、菲律宾、柬埔寨等几个东南亚国家的矿业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过系统研究。
首先,要关注政治环境。政治环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局稳定情况、政府贪腐程度等因素。东南亚国家多数属于单一制国家,只有少数国家如马来西亚属于联邦制国家。政体的不同会导致矿业权管理归属的不同。一般单一制国家矿业权的主要管理机构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起到配合、辅助管理的作用;而属于联邦制国家的马来西亚,主要矿产资源则处于州政府的管理之下。
对外投资不能仅考虑一个国家的资源潜力,还需要特别考量其中潜在的政治风险。比如,近几年来,菲律宾的武装分子劫持人质事件频发;缅甸近年来发生了多次反政府的动乱。在类似国家投资要特别注重安全问题。
其次,需要关注法规与政策环境。法律规定基本上决定了一国的矿业体系结构,如矿业权的获取、各种税金的缴纳,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劳工、环保等各项问题。
以菲律宾为例,1995年颁布了《菲律宾矿业法》,1996年颁布了《菲律宾矿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正案,之后又有多次调整;直到2004年12月,菲律宾高等法院才通过一项判决,允许外资公司持有本国矿产项目最多100%的股权,为外资进入菲律宾矿业领域打开了通道。又如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州政府负责对本州矿权进行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的《矿产资源开发法》和州的矿产法令。州政府设有矿产资源委员会具体负责矿权的审批。
这些都是关于一国矿业权体系的基本框架性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东南亚重要国家矿业立法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如越南政府规定:对于年产100万吨氧化铝以上规模的项目,及2010年后设立的铝冶炼项目,外商只能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而且必须由越方控股。这些项目,将由越南企业牵头,与外方合作伙伴合作对矿区的储量进行勘探和评估。再比如,印度尼西亚2009年颁布了新《矿业法》,取代了1967年颁布的原《矿业法》。新法将旧法的矿业权合同制度变更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同时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已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并且,新法还增加了一项10%的附加税。2012年,印尼还颁布了禁止出口矿物原料的部长法规,以及“剥夺”外国矿业投资者至少51%的股权的规定等。
以上这些变化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矿业投资目标国均加强了对本国矿产资源的控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企业股权性质的控制;二是增加本国在矿产开发中的经济收益。东南亚国家具有不错的资源禀赋,在早期的开发中,政府管理比较松散,获得的经济利益也比较有限。如今,这些国家逐步加强对资源的控制其实不难理解,但这对境外投资者而言自然不是利好。正如一位学者评价的那样,“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资源民族主义’阵营,通过限制部分矿种和矿业权的外商投资、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控股、政府强行参与股权、提高权利金、禁止矿石或初加工矿产品出口等多种方式,限制外商投资。”
越来越多的政府干预将成为跨国矿业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社区问题也已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点。
中国企业往往习惯了与政府打交道,而忽略了矿产资源所在地民众的诉求,这已经让不少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吃了大苦头。
还以菲律宾为例,在矿产勘查许可证的审批中,有一个环节是需要得到村庄顾问和原住民委员会的批准,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意见的重要性。其实在很多国家,地方政府、部族和社会团体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反采矿情绪,如何让当地民众获得切实的好处并化解他们对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顾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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