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山应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访《冶金财会》杂志社执行总编李沛林
2013年10月22日 13:50 9168次浏览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分类: 重点新闻
记者:提高矿山国际竞争力的出路在哪里?
李沛林:需要采取国家、社会、企业三方支持的办法,支持国内矿山发展。
首先从国家层面,要通过调整政策,减轻税费,改善国内矿山的竞争环境。
一是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降低国内矿山税费负担。按照不同的资源条件征收不同等级的税负是目前各国通用的管理办法,即资源条件好的多征税,资源条件差的少征税。由于我国对矿业的产业划分不合理,人为提高了社会负担。按国际资源标准衡量,根据我国绝大部分铁矿资源属于条件较差的范畴,应该实行低税率、少税种甚至免税。澳大利亚铁矿资源含铁品位45%以下的难选矿均列为不具备开采价值的等外品,即使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开采出来,也长期堆存,不作为商品矿出售,更不纳税。而在我国含铁45%以上的铁矿资源却被列为一等资源,要缴高额税金;在澳大利亚一般是按商品矿即成品矿缴纳资源税,我国现行的办法是按原矿交税,但3吨原矿才能加工成1吨铁精矿(成品矿),等于提高税额3倍;对含铁30%左右的铁矿资源,在许多国家都没有列入资源税计征对象,在我国却要承担较高的税负。所以合理降低铁矿资源税在减轻矿山负担、提高国内铁矿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大的调整空间。我认为,将目前的铁矿资源税下调50%左右比较适宜。此外,我国资源分类周期太长,长期不做调整。如我国铁矿资源分类还是1994年划分的,近20年来资源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许多富矿已变成贫矿,露天变成了井下开采,开采条件越来越差,应根据资源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资源划分类别,以减轻矿山税负。我国在资源税基础上还对矿山额外加征资源补偿费,而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只收资源税。另外,鉴于我国贫矿较多、分布较广、开发利用空间较大的特点,建议对含铁品位较低、开发条件较差、开发效益处于盈亏边缘的资源,实行免税。
根据矿山特点在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应扣除资源耗竭补贴,降低所得税纳税额。从国际上看,一些资源大国普遍支持矿山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在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资源耗竭补贴,允许勘查费用在税前摊销;而在我国目前这两项扣除都不允许,虚增了所得税、应税额度和交纳所得税费用。
由于矿产资源是矿山企业初始的劳动对象,矿山生产已由过去的无偿开发变为有偿开发,增加了花钱购买资源的支出,所以应允许矿山企业将购置资源的费用视同加工企业购置原材料费用摊入生产成本,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矿产品均不征收增值税。但在我国目前不仅普遍征收,条件又比较严格,有些按实际情况不应征收的也纳入计征对象。
加强对进口铁矿石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进口矿数量和比例,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为防止进口矿数量忽高忽低和企业间无序竞争,必要时国家可采用关税政策予以调剂,避免因过度进口冲击国内矿山。
如果以上措施能落实到位,就可以降低我国矿山综合税负40%左右,有利于提高矿山国际竞争力。
二是在投融资政策上,适当给予优惠,增强矿山自我发展能力。首先,由于铁矿山建设投入高、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大,所以对矿山企业投融资应优先安排,并实行减息或免息。其次,国家要增加对矿产资源的勘探费用,提高勘探质量和储量级别,尽量为矿山提供数量多、质量高的可采资源。对矿山建设前期的补充勘查费用实行剥离政策,对确实是因原来勘探程度不够,储量级别太低需要补充勘探部分,应剥离出来,由国家分担,以减少部分矿山前期建设费用。再次,由于矿山的生产与建设联系较紧,很难截然分开,所以应将矿山的基建与生产统筹考虑,允许矿山将资金捆起来使用,把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结合起来。基建时期在露天矿剥离岩土和井下矿开掘巷道过程中遇到矿石要合理回收。在生产过程中也要为基建工程创造条件,积累资金。对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也不能把基建工程和矿山生产截然分开,应重点考核矿山整体开发周期的综合效益,防止短期行为,增强矿山发展后劲,延缓矿山能力衰减。
三是在综合利用政策上放开搞活,根据资源特点扬长避短,实施“堤内损失堤外补”。我国铁矿资源中多金属共生矿占比较高,一方面存在成分复杂,难以分选,生产成本较高的劣势;另一方面也存在除利用其中的铁金属以外,还可从中分选出一些其他有用组分的优势,可以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弥补主业不足。如果国家对矿山综合利用给予扶持,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在多元素伴生矿综合利用问题上,也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矿山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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