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再生因做空报告遭清盘调查

2013年08月15日 14:7 55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有色市场


  “做空者”来了
  “尽管做空者对做空的目标股票及其投资者可能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是对整个股市来说却起到了警戒作用,有利于股市的自我完善和净化,总体上来说是利大于弊。”著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告诉记者。
  皮海洲进一步分析指出,假如对做空者进行禁止,对股市的监督就只有证监会了,几千家公司,证监会很难做到对每家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保荐机构往往又是为了收取佣金,只荐不保,有时对保荐对象造假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还暗示甚至明确帮保荐对象造假欺骗证监会。以中金再生为例,其保荐机构瑞银这样的著名投行竟然看不出其造假,是真没发现还是装没看见,甚至在做空机构发布0元估值报告的当天还发布买入报告。这其中的原委可能只有瑞银自己知道。连瑞银这样名气较大的投行都能把一家财务全部造假的公司包装成金凤凰上市,一些不出名的投行保荐的上市公司其质量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杨兆全律师也与皮海洲持同样的观点。
  “做空机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做空行为是合法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股市整体不是什么坏事。” 杨兆全说。
  我国内地的证监会对做空机构似乎也已是默许。前不久我国内地有一家名为中能兴业的咨询公司,先后做空酒鬼酒和康美药业而名声大振,其行为也引起了业界的一些质疑。该公司曾两次去函向证监会咨询,并两次恳请中国证监会确认,“未向客户提供证券咨询业务,限于陈述发现的客观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建议的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属于证券咨询从业者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没有证券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对发现有问题的证券先融券卖出后,再发布看空的研究报告从中获利,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而证监会第一次没有正面回答中能兴业的问题,第二次做了正面回答:“如果机构发布的报告,只是基于对调查到的事实陈述,没有投资建议和市场预测及投资评级等相关内容,不需要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对于其做空行为是否违法回答得比较模糊:“公布真实可靠的研究报告,影响股价波动,做空机构通过做空获利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认定。”
  证监会的这一回答被业界普遍解读为是监管部门对做空行为的默认。
  皮海洲建议,应加强对做空机构的立法管理,比如不能让其把做空信息提前告知第三方获利,以对股市引起更大的波动,只允许做空机构自己通过融券做空获利,并对其融券额度进行限制。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认为应立法对做空行为予以肯定和规范,无论任何机构,只要发布的做空报告有事实根据、真实可靠,都应该予以保护和肯定。同时还应加大对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及其保荐机构未尽勤勉之责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股市的财务造假之风才能有所扼制,才能真正赢得投资者对市场的信赖,股市也才能成为真正的融资市场。
  “中金再生遭清盘给资本市场透露出了这么个信号,作为上市公司和投行应该引起高度警惕,不要以为IPO蒙混过关就万事大吉了,有做空机构秋后算账,会让财务造假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有可能是灭顶之灾。”杨兆全说。

[1] [2] [3]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