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资源型城市央企与地方的关系
2013年08月08日 9:36 12003次浏览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分类: 重点新闻
——央企与地方百姓由于资源过度开采和环境破坏产生矛盾
在央企的发展布局中,资源型城市是生产基地。央企拥有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较高,但资源消耗的速度也快。由此带来两大弊端:一是超强度开采导致城市资源加速枯竭,招致地方百姓不满。资源型城市因资源而兴,虽然一直在积极转型发展,但城市主导产业仍然以资源为主,并没有脱离“矿竭城衰”的发展路径。资源加速枯竭影响的不仅是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是当地“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二是由于开采地下资源破坏了百姓的生活环境,改变了百姓的生存模式。资源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地表塌陷等。此外,央企还会遇到村庄、建筑物等压覆资源的情况。因此在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百姓搬迁安置的问题。百姓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一旦补偿和安置处理不好,将会招致百姓的不满。这是央企投资资源型城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在榆林,每开采1吨原油,造成的生态环境成本是260元;每开采1吨原煤,就会破坏地表水2.84吨,破坏和消耗与煤炭伴生的矿产资源8吨,生态环境成本的总价值达66.1元。2011年,榆林生产原油1082万吨、原煤2.8亿吨,产油、采煤的环境代价分别为28亿元、185亿元,两项合计213亿元;2012年,榆林生产原油1161万吨、原煤3.2亿吨,两项环境代价合计240亿元。截至目前,榆林煤炭采空区超过500平方公里,每年新增约70—80平方公里,已塌陷面积超过120平方公里,每年新增约30—40平方公里。
正确处理资源型城市央企与地方关系的政策建议
完善税收体制、设立资源型城市发展专项基金、建立央企投资地方的制衡机制才是解决之道。
——完善税收体制,调整中央和地方税费分配比例,规范区域横向税收分配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缓解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资金压力
针对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城市发展起步晚、环境治理和转型投入大的特点,增加市级政府财政收入,缓解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资金压力:一是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税费分配比例,例如将中央与地方所得税的分配比例由4∶6调整为5∶5或6∶4,提高市级政府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分配中的比重,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等;二是规范区域横向税收分配制度,解决税收和税源的背离问题;三是以“征税清费”为原则,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步伐,并及时清理各项费用,避免重复计征,例如待条件成熟时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
——设立资源型城市发展专项基金,通过央企与城市互动发展化解双方矛盾,适当减轻央企社会负担
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央企保证金为辅设立资源型城市发展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三点:一是集中财力专项用于资源型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失地百姓补偿和安置、城镇化建设等,引导央企注重环保和资源转化,促进城市转型发展;二是以基金为杠杆建立央企与资源型城市的协调机制,通过双方的积极互动化解矛盾;三是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对资源型城市环境和民生问题的支持力度,适当减轻央企社会负担。
——建立央企投资地方的制衡机制,增加央企社会责任,并抑制央企过度投资
以规范央企投资行为为重点建立央企投资地方的制衡机制,弥补地方对央企财权、人权管理的缺失:一是设立央企社会责任考评体系,发挥社会舆论力量监督央企的行为;二是加强央企投资地方的风险管理,全面考核投资环境,对临时政策导向和关系导向型投资更要严格决策程序,避免过度投资行为,提高央企的投资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引导央企和地方以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一方面加大地方执法力度,严惩央企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约束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拓宽央企解决矛盾的正规渠道。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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