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优势战略矿产资源的保护
2013年07月12日 11:3 10774次浏览 来源: 商务部研究院战略贸易安全部 分类: 重点新闻
出口管制制度不违反国际法
对优势战略矿产资源的出口建立出口管制制度并不违反国际法,并有可资借鉴的先例。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在特定安全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WTO成员国有权暂时停止施行WTO的特定义务,对相关出口采取管制措施。对于“安全例外”,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共识,即在“安全例外”条款所列的范围内一缔约方所实施的任何措施,并不违背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承担的条约义务。
环顾世界,出口管制的理念和实践已经被广泛接受,美、欧、日、俄、印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大国均已采取此种方式,通过对贸易商品附属政治属性实现对自由贸易的干预。实际上,多年来,欧美等西方国家实行出口管制获利良多。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长期对部分资源类商品实施出口管制也成为可借鉴的先例。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实施出口管制的资源量商品包括石油及石油制品、马匹和西部红雪松三类。美国要求将原油出口至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所有目的地均需许可证;经海运向任何目的地出口的马匹均需要申请许可证;以及向任何目的地出口的未加工的西部红雪松均需要申请许可证。
中国业已建立出口管制制度并有效推行,具有法律法规基础。从少数优势矿产资源入手进行管制,制度建立和实行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起步阶段的经验积累。而且从影响面看,即便新制度的建立会引起其他贸易伙伴的反应,但因涉及的商品范围有限,影响也会相对较弱。从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中国已有的制度基础来看,实施优势战略性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具备可行性,也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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