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矿渣报成铝矿砂走私入境落入“法网”

2013年02月06日 15:8 445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资讯

  徐某今年62岁,他和一名女合伙人在泰国经营铝矿渣生意,在明知铝矿渣是我国禁止进口的物品情况下,他们采用伪报品名方式,将铝矿渣申报成“铝矿砂”进口,借此逃避海关监管,将737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矿渣走私入境。日前,三名涉案人员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徐某、李某翠在泰国建厂合伙经营铝矿渣生意。两人约定,徐某负责联系泰国铝矿渣货源,李某翠则垫付资金并负责铝矿渣的加工、提炼、销售。他们聘请了李某去泰国管理工厂,年薪5万元。
  李某翠将机器和工具出口到泰国后,发现当地没有提炼铝矿渣所需的焦炭。二人商量后,决定将铝矿渣粗加工后进口回国内加工、销售。
  因宁波的进出口代理公司不愿代理进口铝矿渣,徐某、李某翠通过李某朋友联系了上海顺×贸易公司。2008年9月,徐某、李某到海口与顺×公司法人翁某喜(另案处理)商谈代理进口。
  翁某喜看到样品后,建议尝试以铝矿砂申报。徐某以其子经营的永康市天×工贸公司名义同顺×公司签了代理进口协议。2008年11月,李某筛选出第一批约24吨铝矿渣。
  根据徐某指示,李某通过泰国代理公司办理了该24吨铝矿渣的出口手续。为顺利进口,顺×公司在报关时将品名申报为铝矿砂,价格为每吨60美元。顺×公司还申请铝矿砂自动进口许可证,以铝矿砂名义将该批货物向海口海关报关进口,货物通关后发运到浙江永康。
  李某翠收货后联系私人小冶炼厂将铝矿渣炼成铝锭,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牟利。至2010年8月,顺×公司用伪报品名、高报价格方法共为天×工贸公司代理进口18批铝矿渣,共达691吨。
  2010年8月,又有46吨铝矿渣准备发回国内。顺×公司将这46吨铝矿渣以铝矿砂名义向海口海关报关。同年8月23日,货物到达海口后被海口海关当场查扣,经鉴定,该46吨铝矿渣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委2008年1月联合下发公告,主要含铝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海口中院认为,徐某、李某翠、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品名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铝矿渣共737吨走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徐某、李某翠是主犯,李某是从犯。李某翠、李某是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李某翠有期徒刑六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对三人各处罚金,扣押在案的46吨铝矿渣予以没收。
  徐某、李某翠、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鉴于二审期间李某积极认罪悔罪,认为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日前,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同时驳回徐某、李某翠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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