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善资源税制度力避贸易争端

2013年01月15日 9:53 96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单纯依靠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等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保护问题。目前,市场经济矿业大国几乎都建立了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矿业税收制度。通过征收适当的权利金可防止矿山企业“采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且国内资源税是国内税,并不区分资源是出口还是内销,故不会对国内外企业造成差别化待遇,可避免类似原材料贸易争端案的发生,使本国在国际谈判和国际定价协商中掌握更多主动权。我国亟待完善资源税制度,以保护国内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前车之鉴
  中国一贯强调设置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保护资源和环境。合理保护自然资源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但前提是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针对中国对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品生产的铝土、焦炭、镁、锌等9种原材料出口实施配额和出口关税的做法向WTO提起诉讼,认为此举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并认为中国对这9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推高了国际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并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不公平优势”。
  2011年7月,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报告,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等有关措施,但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承诺和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DSB)就该案作出裁决报告,称中国不公平地限制广泛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业的9种原材料的出口,并称“中国必须降低出口关税,解除出口限额”,以符合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并且驳回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对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对此裁决,中国商务部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随后,中国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关税中,取消出口的铝土、焦炭、黄磷、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和锌9种原料产品的关税。

  稀土之危
  很明显,此番争端涉及中国实施的出口配额和关税议题。虽然该裁决未涉及中国稀土出口政策,但细究之下,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稀土采矿和加工业务进行整合和清理,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管理,这一领域很可能成为下一个争议目标。前述诉讼案实为欧美“投石问路”之举,终裁结果很可能引领欧美将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应就是印证,如美国贸易官员表示,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诉讼的裁定可能将为如何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采取行动提供帮助;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称,WTO该裁定对美国来说是个巨大胜利,可能会引发美国和欧洲对中国稀土出口采取类似行动;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敦促中国采取行动:“现在中国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的规定。”
  事实上,自2009年起,美国、欧盟、日本和墨西哥就一直指责中国限制稀土出口,违反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并导致全球供应紧张、高技术产品元件价格暴涨。因此,中国须未雨绸缪,适时调整稀土出口政策,在坚持对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时,要适时调整该政策对国内生产者与对外出口的同等适用,以在WTO争端发生后引用环境保护例外条款。
  而业内人士亦透露,国家相关部委早已开始酝酿资源性产品出口新政,其主要方向可能是灵活调整出口限制措施,同时将限制从出口环节转移到国内生产环节。但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资源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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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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