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之困:煤炭矿区复垦投入逐年增加

2012年12月05日 12:37 41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相关新闻

  修复投入逐年增加
  土地复垦所需资金巨大。
  早在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2006年起全国范围内建立“修复保证金制度”。
  据中国煤炭学会公布的数据,福建省自2007年起开始试行保证金制度,至今已缴纳7亿多元,引导不少矿山业主投入资金恢复矿山生态。截至今年6月底,河南省共有1129个矿山企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9.9亿元。
  山西省自2007年以来,共投入195.22亿元用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今年再投入42亿元用于煤矿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今年10月,山东省财政投资3.12亿元支持22个矿山生态修复,力争在2015年完成矿山环境当年修复治理面积达到或超过破坏面积。
  与此同时,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每年拨付130亿元用于找矿和矿山资源环境修复,其中用于矿山资源环境修复的资金达到40亿元。地方政府配套的财政资金也加大了拨付规模。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29亿元,带动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共500多亿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迅速提高,不但治理了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复垦了土地,恢复了植被,还结合矿山公园建设为矿山居民提供了优美的居住环境和休闲娱乐场所。
  不过,据胡振琪介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
  比如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普遍不高,同时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而且,修复保证金目前只针对现役矿山和新矿山征收,历史遗留的矿山不在征收范围内。
  刘庆对此表示,应鼓励社会投资,但“投资人的积极性取决于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条件,必须让投资人获得适当回报”。
  他认为,对废弃采石场的治理,投资人对治理工程剥离的矿产资源应拥有处分权,可以免缴有关规费;整理出的土地,投资人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得到适当补助。对采煤塌陷地的治理,投资人的收益可以从新增土地政府收入中分成。
  11月29日,在“2012北京国际生态修复论坛”上,国家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柏成寿介绍,环保部正在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有望在年底发布。刘燕萍也透露,《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纳入立法计划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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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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